警惕商家以“划线价”欺诈消费者!

2024-06-13 09:59:08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划线价”通常被误认为是“原价”,与划线后的“促销价”组合在一起,很多人会认为这是一次降价促销活动。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不做任何说明且无法提供出处的“划线价”标识,有可能被认定为价格欺诈。6月11日,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就处理了一起以“划线价”欺骗诱导消费者的案例。

1月4日,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广西成紫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经营的某网络平台线上店铺发布违法违规医疗信息:1.广告中宣传红蓝光治痘、大气泡美肤、冰点脱毛等诊疗技术,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规定。2.某网络平台APP广告中价格虚假宣传,套餐中“划线价”与划线后价格相差较大,且有先提价后折价行为,导致诱导、误导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影响消费者对医疗、药品的价值和价格等错误认知。举报人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处理。

接到举报后,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广西成紫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已办理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医疗广告审核证明》《诊所备案凭证》。在某网络平台上,店名为“成紫医疗整形美容”的网页中,发布有“半永久纹眉首单¥239,6.3折¥380,较日常降价77%”等内容,以上划线后价格未标注节假日优惠,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负责人提供某网络平台上项目原价格收费公示图、消费者消费相应项目的支付凭据,但其未能提供。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并消除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55元,处以罚款655元。罚没款合计1310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要警惕“划线价”差异较大的商品或服务,以免被误导消费。

作者|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孔国俊

编辑|熊柳欣

审核|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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