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银行代销私募基金不宜“脱钩断链”

2024-06-13 18:10:47 - 第一财经

聂俊峰北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金融监管总局消保局将修订商业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的相关规定,涉及“不得代理销售私募投资基金或通过借道其他持牌金融产品的方式变相代理销售私募投资基金”等内容。尽管这一酝酿之中的规范性政策影响的只是单笔交易金额100万起的私人银行+私募基金人群,但由于事关银行业务转型中最具含金量的业务(私人银行一度被视为银行“皇冠上的明珠”),同时私募基金近年来“门前是非多”,故相关消息一经传开即引发行业广泛关注和讨论。笔者认为对商业银行(主要涉及私人银行业务)与私募基金的产品代销业务不宜“脱钩断链”,因其影响的不仅仅是上市银行的非息收入、明星基金经理的“奔私”之路等行业生态,也关乎资本市场长期资金和“耐心资本”的引流机制。

限制或者叫停私人银行代销私募基金的影响主要在“头部”,但副作用却在“尾部”:一方面产品供应方主要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即俗称的“阳光私募”,且集中在已经进入银行代销白名单的私募管理人。另一方面受影响的商业银行主要是私募基金代销业务绝对规模和市场占比突出的招商银行等股份制银行和部分国有银行。但是从长期影响来看,银行私人银行业务与私募基金“脱钩断链”,必然导致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服务资产配置的广度与深度受到长期束缚,无法成为客户财富的“主理人”,在产品配置上产生“脱媒”反应。因为目前券商、期货、独立基金代销机构在代理销售私募基金业务中既无限制,也不需要借用信托等资管通道。“脱钩”之后银行客户的“外溢”将不可避免。必须承认私募基金行业固然存在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现象,但商业银行不断恶化的存贷息差,面向零售业务和财富管理转型也有势在必行动力和输不起的压力。

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门代销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始于2008年左右,彼时主要通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来实现私募的阳光化。按照2016年当时的银监会创新部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的通知,私人银行已经不可以代销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基金。但是基于高净值人群大类资产配置的客观需要,私人银行近年来一直通过信托券商等持牌金融机构资管通道代理销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且能够进入银行代销范围的多为市场知名度高、管理规模大、历史业绩和品牌突出的头部私募管理人。而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基金因为借通道会存在着通道三层嵌套(涉及S基金时)或者在企业IPO审核阶段的三类股东问题,所以一度退出了银行私人银行代销业务。如果彻底封堵银行代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确实会对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影响深远。

从金融资产管理产品的特性来看,公募基金追求的是相对收益,投资范围和业绩风格有其局限性。而量化对冲、量化选股、管理商品期货等策略目前公募基金由于监管投资比例与范围的限制无法覆盖。而私人银行与高净值人群,由于资产体量的原因必然存在着上述策略的投资与配置需求。

从财富管理的服务本质来看,没有私募(对冲)基金的代销与家族信托服务,商业银行就没有真正的私人银行服务。困守在个人客户的存贷汇兑+保险、银行理财与公募代销的格局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乃至整个财富管理的服务价值将趋于平庸化。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对于私募基金及其在银行、券商等持牌金融机构的代销等业务应该充分交给供(私募管理人)、销(销售渠道)、购(投资人)三方自主选择,需要加强的是规范信息对称、消除违规空间。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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