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门口遇害,在现场的物业保安要担责吗?

2024-06-13 20:22:45 - 江苏新闻广播

近日,四川成都郫都区的王女士反映,她27岁的女儿于6月9日在家门口被一陌生女子杀害。王女士称,案发当时物业保安正在现场。

女孩家门口遇害,事发时物业保安正在现场

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和女儿住在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中航城小区。

6月9日下午1时许,她出门看到一名30多岁女子在邻居家门口徘徊,行为怪异。王女士还向女子打招呼,但对方没有理会她。不多久,王女士收到家中女儿发来的微信消息称“有个人一直在敲门,在门口吐痰”,女儿还询问她是否可以叫保安。下午1时27分,王女士女儿透过猫眼拍摄了一段视频,视频显示,一名背着挎包的女子背对大门,正向电梯走去。

业主家门口遇害,在现场的物业保安要担责吗?

随后王女士联系物业,物业安排一名保安上门。谁知保安到后,王女士女儿开门,却被女子用水果刀捅伤致死。王女士说,让她想不通的是,保安在现场竟然没能阻止悲剧的发生。

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6月11日夜间,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发布通报称,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女,35岁)是王女士同小区住户,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深入调查中。

业主家门口遇害,在现场的物业保安要担责吗?

律师说法

业主家门口遇害,在现场的物业保安要担责吗?

梁某某涉嫌什么罪名?

本案中,梁某某用水果刀杀害王女士女儿的事实清楚,存在主观故意,涉嫌故意杀人罪。如果不存在事实说明梁某某患有精神疾病等可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师认为,本案中梁某某至少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物业要担责吗?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本案中,梁某某作为小区住户,保安无法制止其进入小区;而王女士联系物业后,物业也及时派保安前去查看。从这一层面看,该小区物业尽到了足够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然而,王女士女儿在保安在场的情况下被杀害,物业仍未完全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这里的责任界限存在争议)。律师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对王女士女儿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有必要给予王女士一定的赔偿费用。

现场保安要担责吗?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保安作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其工作行为所造成的侵权责任,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律师认为,本案中保安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因此物业公司对王女士给予赔偿后,也不可以向保安追偿。

律师提醒

首先,我们要加强法治意识,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次,物业公司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安全保障措施,提高业主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最后,业主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德升汇律师事务所陈冰律师

部分新闻来源:大皖新闻、@成都郫都公安

编辑:小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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