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干警素质现代化

2024-07-13 03:00:26 - 媒体滚动

转自:法治日报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干警素质现代化

□本报记者董凡超重新穿上法袍,拿起法槌,像普通法官一样,伏案阅卷,坐堂庭审。司法体制改革以来,许多法院院庭长从“幕后”管理到“台前”审判、办案已成常态。《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院庭长办案数量提出原则要求,建立院长、庭长办案刚性约束和考核监督机制,健全领导干部带头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机制,充分发挥院长、庭长的办案示范引领作用。入额办案、办案担责、有责追究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已经形成。这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办案机制带来的显著变化,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带来的实际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政法机关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类司法人员职责权限更加明确,职业发展渠道更加畅通,人员结构更加优化,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抓牢专业化建设向科学分类要战斗力

长期以来,在传统“一审一书”的办案模式下,法官把大量时间花费在了庭审与裁判之外的事务性和程序性工作上。员额制改革全面铺开后,法官数量得到了精简,使员额法官把精力集中于“审”和“判”上,又快又好地办案。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系统集成”的思路,积极稳妥有序开展员额制改革,实现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人员结构更加优化,审判质效稳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最高法积极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各归其位、各尽其责,有力推进了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为保障一线办案法官的数量,特别是使优秀法官真正充实在办案一线提供了重要支撑。检察机关坚持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完善检察官遴选、考核以及员额配置、调整、退出等制度,健全检察官助理招录、培养、管理机制,优化检察官助理分阶段培养和履职管理,完善编制外书记员聘任、使用和管理机制。经过一系列严格的选拔,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官、检察官队伍,为推进新时代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身穿法袍的法官们和胸戴检徽的检察官们坚守在司法办案一线,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抓实配套改革向明晰权责要活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制度的确立到“全面落实”,再到“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内涵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而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科学划定权力边界和各类主体职责,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绕不过去的前提和难点。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司法责任制制度拼图,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法院审判执行质效进一步提升;推动优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让广大干警职业发展可预期、干事创业有劲头。案件办理在基层,指标运用在一线。为引导评价指标更加聚焦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高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将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精简至38项,涵盖“四大检察”主要案件类型、主要办案活动、主要诉讼流程,以及立案监督、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法律监督工作。高质效办案的“风向标”就此立起。为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建立适应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考核激励机制,最高法要求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与法官职务等级以及审判辅助人员职务挂钩,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办案质量、办案数量和办案难度等因素,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最高检制定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健全检察业务指导体系、评价体系、遵循司法规律,引导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在战略上布好局,更要在关键处落好子。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还需加强执法司法责任保障,不断完善职业保障、履职保护等制度机制,激发“人才活水”竞相涌流。一层层周密部署,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涓滴成河构建起司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以专业的审判组织、科学的行权规范和明确的责任主体,有效保障司法公平正义,为群众源源不断提供优质司法产品。

扎牢制度笼子向建章立制要约束力

前不久,广东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了两起检察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案件并作出审查意见。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相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检察官作出处理。正人者先正己。建立惩戒制度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防止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同时也是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重要保障。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对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的相关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政法系统紧盯权力运行关键环节,深化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探索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新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议法官是否有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并提出惩戒建议,实现依法及时惩戒与强化职业保障相统一。最高检先后制定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等文件,规范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设置、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作出惩戒决定及当事检察官申诉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办理程序,为各级人民检察院追究检察官司法责任和保护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供了制度依据。统筹规划、精密部署、督导评估,全国政法系统用钉钉子精神不断破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进程中一个又一个难题。当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时,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司法铁军铿锵向前。踏歌长行,风景如画。乘势而上,大展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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