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网购等新型消费模式下的新问题

2024-07-13 09:09:50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经济导报

解决网购等新型消费模式下的新问题

本报记者 | 白雪

    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一老一小”“霸王条款”“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强制搭售……近年来,消费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困扰消费者,甚至扰乱消费市场良好秩序,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以应对消费领域新挑战。《条例》聚焦突出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经营者相关义务和责任,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有助于规范经营者行为

    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比较突出。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多发,“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虚假营销,网络直播带货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要维护好消费者权益,亟须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在此前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深刻影响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随着我国新型消费的蓬勃发展,一些新的问题也不可避免地相伴而生,同时传统消费也有一些老大难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为了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可操作性,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市场监管总局配合司法部起草出台了《条例》,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30年来首次出台的配套行政法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卢鼎亮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的实施有助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促进商家诚信经营,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促使其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减少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法行为。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条例》则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在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多方面做了细化规定。”

持续优化网络消费环境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上海杉达学院知识产权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唐树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新型消费模式下出现的问题,如网络购物、直播带货等,这些问题在传统法律框架下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根据有关方面统计,截至去年底,我国网购用户超过9亿人,在线旅行预订用户超过5亿人,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7.6%,与此同时,相关诉求也快速增长,去年全国网络消费诉求占全部诉求的56%,超过一半,成为影响消费者获得感的重要因素。

    《条例》针对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批量点赞”“虚假种草”“虚构测评”“好评返现”“删除差评”等行为频频出现,损害了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对此,《条例》规定禁止“刷单炒信”。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不得篡改、伪造、隐匿用户评价等,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

    “扫码支付强制注册、在线订票捆绑代金券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柳军介绍,针对上述问题,《条例》规定禁止“强制搭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童叟无欺、真不二价”,不仅是我国传统的商业道德,也是现代市场的交易底线。如果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兴趣爱好、支付能力、议价条件等进行歧视性定价,很可能损害消费公平。所以,针对“大数据杀熟”问题,《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也是我们国家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

    目前,各类网站和App的付费会员越来越多,有的首月优惠、次月高价,有的默认勾选、擅自扣款,还有的跳转了五六步都没法取消,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柳军表示,针对“自动续费”这一困扰消费者许久的难题,《条例》规定,相关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分两次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同时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

    “七日无理由退货”已经成为网购标配,但是仍然有一些商家会以各种理由推脱。对此,《条例》对保障“无理由退货”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限缩法定的无理由退货范围;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得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未经消费者确认,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需多环节同向发力多方协同共治

    谈及亮点,唐树源认为,《条例》在多个方面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和创新。例如,针对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退款难问题,《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未履行约定的应当退还预付款,这直接回应了消费者的普遍关切。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加强,禁止经营者过度收集或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这在数字化时代尤为重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在于确保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唐树源表示,“难点则包括新型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适应性问题、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等。”

    卢鼎亮认为,随着科技发展和新兴消费模式的兴起,如在线购物、直播带货等新模式不断涌现,需要法律法规及时跟进,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特别是在数字经济时代,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免遭滥用或泄露也成为立法重点。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多环节同向发力,需要政府、市场、社会多方面协同共治。

    针对如何保护好消费者权益,唐树源提出:“一是针对新型消费模式,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高法规的适应性和前瞻性;二是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三是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四是政府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违法成本;五是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和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六是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高监管效率,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智能化和精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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