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开放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8月1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目标日期(即2030年12月31日)的期间,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限,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三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办理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赎回开放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当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非养老金客户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用户申购费为500元/笔。
除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用户外,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M为申购金额。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多次申购的,需按单一基金交易账户当日累计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并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具体详见2018年4月17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4.1 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的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4.3 重要提示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请仔细阅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协议》等文件。本公告未尽事宜均以上述业务规则和协议为准。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业务办理流程以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 基金销售机构
(1)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层
直销电话:010-50850723
直销传真:010-50850777
客服电话:4009-258-258
网址:www.gsfunds.com.cn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开通日常申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国寿安保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进行查询。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目标日期(即2030年12月31日)的期间,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限,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三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本基金办理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赎回开放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4)风险提示: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保收益,可能发生亏损。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注意基金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