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容错纠错清单再扩容

2024-08-13 00:43:37 - 北京青年报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修订)》(征求意见稿)开始在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9日,市民和企业可登录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提出意见。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最新修订的清单中拟新增36项,修改28项,删除1项,涵盖了企业监督、广告监管等领域。据了解,2020年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政策实施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已作出不予处罚案件16000余件,免罚额约7.56亿元,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近年来,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柔性监管手段,力争实现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做到宽严相济,保障执法不失力度,彰显温度。

    2020年,《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布后,市市场监管局首家试点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明确了79种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2023年将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拓展至149项。2022年,出台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项,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给企业自我纠错和成长留足空间。

    今年7月,在市市场监管局举办的第二期“营商环境会客厅”座谈会上,不少企业表示,近几年来,清单的制定和执行为企业,尤其对中小企业带来了实打实的好处,让他们感受到了执法的“温度”。他们同时呼吁本市市场监管部门能够进一步扩大清单适用范围,让更多企业享受政策红利。本次市市场监管局对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进行的修订,也是对企业呼声的回应。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本次拟新增并修改的清单主要集中在广告监管、经营主体登记监管、食品安全等领域。如:在食品安全领域,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这一违法行为,在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中,只要同时满足三条适用条件,可不予处罚,进行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三个条件分别为: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仅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要求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又如:“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这一违法行为,在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中,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属于食品餐饮环节;采购或者使用的食品属于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项目不属于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和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禁用农兽药;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要求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等七个条件,可不予处罚,进行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在广告监管领域,对于“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违法行为,在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中,同时满足初次违法;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要求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三个条件,或同时满足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要求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两个条件的,可不予处罚,进行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对于“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没有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对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等违法行为,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也可免于处罚,进行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在经营主体登记监管领域,对于“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在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中,同时满足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立案调查前已申请设立登记并通过审核的;危害后果轻微三个条件的,可不予处罚,进行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文/本报记者  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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