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依法履职,预防和治理滴漏式排污

2024-08-13 07:07:50 - 检察日报

加强依法履职,预防和治理滴漏式排污

实践中,一些从事污水处理、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将从生产企业回收的污水收购拉出后,并非运至污水处理企业,而是在运输过程中打开排污阀口,采取“边走边滴漏”的方式进行排放、倾倒,以减少经营成本,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对这种违法行为,在定性处理时,存在取证难、定罪难、量刑难等诸多问题,具体包括:

一是主观故意不易固定。即使违法行为被现场查获或监控抓拍,行为人会辩称系阀口松动所致,并非其故意为之。即使能够固定行为人故意打开阀口或加大打开幅度,也很难固定证明该故意的时间点之前行为的主观故意。对断断续续滴漏式排放、倾倒的,更难以固定其主观故意。

二是问题线索不易发现。不同于将污水一次性排放、倾倒至某一处,滴漏式排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比如路段上选择在人员流动较少的道路,时间上选择非工作时间,区域上选择跨区域不重复,加之这种排污行为也难以确定其即时危害性,所以很难被立刻发现。即使被发现,其前期的同种行为也很难确定下来,无法及时有效避免损害结果的形成与扩大。

三是危害后果难以确定。不同于将污水排放、倾倒至沟渠、地下管网,滴漏式排污将污水排放化整为零,滴洒至路面,致使难以查证行为人排放、倾倒了什么性质的污水,以及排放、倾倒了多少污水,排放、倾倒涉及哪些地域,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多少损失,特别是在雨天以及城区洒水作业期间更难以确定。

四是排污对象难以定性。除现场查获外,行为人前期所排污水是否系有毒有害废物以及属于何种有毒有害废物,往往因为证据的灭失而难以确定。即使通过闭环管理,能够查证行为人某次排放、倾倒污水的来源及性质,但因污水灭失,难以查证该次所排污水的毒害程度。

五是后期治理难度加大。由于滴漏式排污系化整为零式排污,又涉及不同的区域、路段,后期如何进行环境整治就成为难以量化的问题,在涉及不同行政管辖区域时更增加了办案单位、执法部门协作配合的成本,治理成效也难以体现和为群众所感知。

正因为有别于普通排放、倾倒、处置废物的行为,滴漏式排污具有影响区域范围大、损害人群不确定等特点,其危害性不可谓不大。对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预防和治理:

一是加强行刑双向衔接。环境治理事关民生福祉,理应抓早抓小与严查严处并举,突出行政管理和重典治污的合并作用。首先,要推进行政处罚的精准适用。行政处罚是遏制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特别是针对滴漏式排污存在的诸多查处困难,通过行政处罚的精准适用,既加强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排污的力度,也有效衔接了刑事司法工作。在适用行政处罚时,不仅包括罚款等严厉措施,也包含警告等处罚手段。其次,要果断采取刑事手段进行打击。对无法确定危害后果的,包括单次现场查处未达到刑事责任追究的,要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先导作用,对符合刑事打击条件如因排污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就要坚决打击。再次,要督促加强日常行政监管。以府检联动为契机,让污水产出与处置企业建立污水处置台账和底档材料,以便留存备查,同时对污水进行闭环管理,从基础环节固定污水违法处理的废物种类、数量、去向,挤压滴漏式排污行为存活的空间。

二是依法全面收集证据。首先,要依规依法收集证据。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保证据的取得合法有效。证据收集不规范,既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也不利于行刑衔接落到实处,轻则影响办案效率,重则会导致法律事实的认定偏离客观事实,影响综合实效。其次,要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时,既要收集对行为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行为人有利的证据,既要收集查处滴漏时的证据,也要收集滴漏前一段时间的证据;既要收集污水本身的证据,也要收集由滴漏式排污行为衍生的资金去向等证据,以便精准认定行为人如何排污、造成什么损害、获得什么利益等事实。再次,要精准审查运用证据。由于滴漏式排污行为人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不仅要收集证据,还要把证据用起来,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分析、判断,最大限度实现案件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性。

三是准确界定主观故意。首先,对故意排污的,予以严肃查处。故意包括明知自己采取滴漏式排污违法而实施,也包括明知运输车辆存在污水滴漏却不采取措施而放任污水滴漏的。其次,对过失漏排的,及时纠偏纠错。对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又排除客观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按过失认定,并督促行政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对过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再次,对主观故意进行辩解的,要理性剖析和反驳。认定主观故意时,既要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专业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还要通过行为人对其违规违法行为所作的不合理解释进行主观推定,确保主客观认定的一致,做到不枉不纵。

四是推进检察一体履职。以刑事检察为底线,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紧扣污染环境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构成要件,对违法排污构成犯罪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严厉打击,绝不松懈。对其中符合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要注重综合实效,起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要立足检察机关职能,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关联区域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一体履职,一体推进,推进行业治理规范有效,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作者系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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