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工要自行担责吗?

2024-08-13 09:40:09 - 重庆晚报

2022年7月,杨某在某公司网店购买一台钢琴,收货地址是杨某位于大足区的家中。

几天后,钢琴抵达某承运公司位于大足区的仓库,搬运工肖某与杨某约定送货时间后,肖某自行找来帮工人员张某、阳某对钢琴进行搬运。三人合力将钢琴箱子的一头斜放在三轮车的货斗上,打算将钢琴抬上三轮车时,阳某突然喊“抬不起了”并将钢琴放手。此时,钢琴箱子已被抬起到一定高度,肖某躲闪不及,头压在了货物的下面。

张某、阳某将肖某拉出来后,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遗憾的是,肖某经住院治疗无效离世。

事后,肖某家属将杨某、钢琴卖家公司、某承运公司及张某、阳某起诉至大足区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7万元。

重庆市大足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钢琴卖家公司在其网店详情页售卖信息来看,顾客杨某享受送货上门服务。死者肖某从某承运公司搬运货物,由该承运公司支付报酬,因此与肖某成立承揽关系的是某承运公司,而不是消费者杨某。

肖某作为一名有着长期搬运重物经验的搬运工,明知钢琴加上外包装接近300公斤,仍在未具备专业的起重搬运工具情况下,同张某、阳某徒手搬运钢琴,明显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综合以上因素,肖某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85%主要责任,被告某承运公司将钢琴这类大件物品交由不具备搬运条件的肖某完成作业,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15%次要责任。据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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