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浙江分公司收警示函 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答案

2024-08-13 15:27:00 -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万继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万继波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屡次向客户提供开户知识测评或风险测评答案,提示客户提高风险承受等级。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万继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部分员工在从业期间,存在屡次向客户提供开户知识测评或风险测评答案,提示客户提高风险承受等级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7月29日 

关于对万继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万继波: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屡次向客户提供开户知识测评或风险测评答案,提示客户提高风险承受等级。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切实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展业行为,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7月29日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