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考不过包退”承诺难兑现?法院2024年最新判决来了!

2024-08-13 20:32:35 - 新浪财经头条

来源:老梁市监论谈

中公教育“考不过包退”承诺难兑现?法院2024年最新判决来了!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1723民初1988号

原告:李淼,男,199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9层911室。

法定代表人:王振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经三路丰产路向南150米路西融丰花苑C座。

负责人:刁鹏飞,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北段西侧天中山大道1154号。

负责人:刁鹏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淼诉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剩余学费2040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原告在中公教育学习公考课程,双方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未被录用退还全部学费。被告退还2267元后,下余款项至今未退还。

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公)成立于2010年2月4日,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中公)成立于2010年4月28日,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中公)成立于2012年11月27日。北京中公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郑州中公、驻马店中公企业类型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2023年10月7日,北京中公(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协议一份:第一条考试培训,1、乙方将参加2023年河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第二条1、培训费,甲方于乙方报名参加培训时,一次性收取全额培训费用共计人民币22669元;第六条(二)退费标准,2、如乙方笔试未通过甲方向乙方退还培训费用22669元;3、如乙方面试未通过,甲方向乙方退还培训费用22669元。上述协议,由原告签名,北京中公盖章确认。在该协议之前,原告分别参加2021年“三支一扶”、2022年河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均未被录取,缴费转自上年度应退费用。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退22669元,在原告追要退费的过程中,三被告相互推诿,2023年5月22日,只退回2267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退款凭证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培训费20402元,有协议约定予以证实,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不应退费或应扣减部分费用的相关证据,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郑州中公、驻马店中公作为北京中公的分公司,根据企业类型,原告也未提供上述两分公司具有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能力的证据,故涉案退费义务应由北京中公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应退款项的利息,因无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淼退还培训费204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李淼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元(已减半),由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郑 学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冠男

书记员朱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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