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一加油站多次混掺92号+95号汽油销售,被罚43.19万元!
近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第三批)
【案例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银川三和兴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以次充好、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1月12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银川三和兴加油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自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多次将92号汽油混掺进95号汽油中后按照95号汽油进行销售,最后一次混掺后的汽油经检验辛烷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依法对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汽油产品6817.34升、没收违法所得6.63万元、罚款43.1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永宁县小叶兄弟瓜子店等销售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糖果系列案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永宁县小叶兄弟瓜子店、闫杰桂圆干果店、银成干果行、杞粒香特产店进行检查,经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阿尔卑斯顺滑牛奶硬糖为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侵权商品共1173.2千克。
以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合计共1173.2千克),罚款(合计1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宝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执法人员对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宝湖气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业人员在给汽车充装压缩天然气时,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夏安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及虚假检测报告案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对宁夏安谱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出具的3份检测报告为不实检测报告、2份检测报告为虚假检测报告。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夏玉西枸杞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枸杞案
宁夏玉西枸杞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规格型号250克/罐、生产批号2022-10-15),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食品检验结果:克百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系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枸杞4罐、没收违法所得0.017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银川市兴庆区盐池伊赛牧牛羊肉店销售标注虚假食用农产品产地等信息的牛肉案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对盐池伊塞牧牛羊肉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购进的实际产地为宁夏吴忠市利通区的牛肉切割分装后,在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产地为宁夏盐池县,生产厂家:盐池伊塞牧牛羊肉有限公司”等内容,经核查标注的该生产厂家不存在,涉案产品包装信息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银川市金凤区俊宏生资日杂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银川市金凤区俊宏生资日杂经营部销售的农资产品内镶式滴灌带,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炭黑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内镶式滴灌带14卷、没收违法所得0.072万元、罚款0.9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永宁县隆浩昇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万美”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壳体上仅标有商标标志“万美”和型号“ZY-777”,未在明显的位置标识“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及燃气流动方向”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标有的内容。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5个、没收违法所得0.06万元、罚款0.6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灵武市嘉喜厨具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灵武市嘉喜厨具经销部销售的3台燃气灶具使用的执行标准为已废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灶具3台、罚款0.3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夏智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水费案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宁夏智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执行银川市政府水费每立方米3.31元定价标准,按照每立方米3.36元水费标准收取小区居民水费(每立方米多收取居民水费0.05元)的违法行为,共违法销售45937立方米,违法所得共计0.23万元,截至下发处罚决定时,该公司已将多收取的0.23万元水费退还小区居民。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34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银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