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北京房租、押金均纳入监管

2024-09-13 18:07:00 - 新京报

9月13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办2024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首钢园”新闻发布会。记者获悉,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1日起,北京正式开启住房租赁押金、租金监管模式。

引入市资金中心作为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

2024年7月3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市资金中心主要负责选定银行开立并管理用于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的账户,以及系统开发建设等工作。

发布会现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处长王宪表示,近年来,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防范资金风险,北京市先后出台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多项政策文件。《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按照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住房租赁企业押金和租金监管的总体要求,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办法》由五部门联合印发,对租押金监管账户开立,租金和押金的存入、划转及退还,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规定。

王宪介绍,相较于之前的住房租赁监管规则,《办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引入市资金中心作为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发挥资金管理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优势,强化对住房租赁资金的监管。

在业务流程上,押金和租金应当按照在全市住房租赁平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存入专用监管账户。其中,预收超过3个月租金的全部存入监管账户,3个月租金部分1日内划转至租赁企业账户,剩余租金部分每月划转1个月租金。承租人退还住房3个工作日内,由租赁企业提出押金和租金退还意见,承租人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承租人确认同意或经过提示提醒仍未确认的,按照企业提出的意见退还。若承租人不同意企业退还意见的,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中介协会调解,或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此外,《办法》还鼓励使用数字人民币进行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交易,以提升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将对每笔监管资金进行全流程跟踪管理

记者了解到,市资金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开发建设了专门的资金监管业务系统,该系统将为监管资金保驾护航。比如,其设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资金中心、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五个使用场景,对每笔监管资金进行全流程跟踪管理,形成全方位、全链条、可追溯、防篡改的动态监管。可自动获取北京市住房租赁平台备案的租房合同信息,并在系统中设置了多重数据比对,避免不明入账、超额收付。

“正常履约情况下的资金划转均由系统自动核算发起,提高业务效率并减少人为干预。”王宪表示,系统还联通了全市住房租赁平台、中心公共管理平台、中心结算系统、京通小程序、受托银行五大数据库。

记者了解到,当前,资金中心正在与中标银行加快推进系统对接、场地配置、人员培训等工作,确保业务10月1日顺利实施。

在便民服务方面,资金中心围绕“收得方便”“支得明白”“查得清楚”“存得放心”四个方面,为租赁企业和承租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租押金监管服务。

支持承租人直接向监管账户交存租金和押金,或由租赁企业代为交存2类收款模式;设置建委住房租赁备案平台、资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两类直付渠道,确保“收得方便”。系统按租赁企业约定的时间每月自动划转租金;按租赁企业和承租人达成一致的退还意见发起退款,确保“支得明白”。采取主动短信提醒、网上查、掌上查、线下查多种方式,方便承租人查询押金和租金,做到“查得清楚”。付款指令采用“合同备案编号+业务流水号”的规则,保证唯一性,确保业务防重;住房租赁企业存在经营风险的,系统支持建委端一键加入黑名单,挂起企业租金划拨指令,防范资金风险,实现“存得放心”。

此外,资金中心将强化业务宣传,通过宣传册、海报、网站、社交媒体等多种渠道,普及租房资金监管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知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资金监管业务的办理过程进行监控和评估,确保业务合规性和服务质量。

新京报记者曹晶瑞

编辑白爽校对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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