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地发文强化供应链金融支持 持续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2024-09-13 20:00:00 - 供应链金融SCF_770

这地发文强化供应链金融支持 持续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近日,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深圳市坪山区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措施》),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措施》提出建立融资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探索设立风险代偿资金池、强化银行普惠金融支撑等十项具体政策举措,以持续优化坪山区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其中,《措施》第九条明确提出强化供应链金融支持。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库,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赋能,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融资推荐、交易信息共享、确认款项收付(或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协助存货变现、强化供应链管理等方式,共同开发个性化、特色化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

深圳市坪山区强化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强化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功能,持续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进一步缓解我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打造“创新坪山、未来之城”,根据《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融资支持的工作方案》(深金监发〔2023〕11号)、《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坪山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融资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本行业中小微企业库,并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信用记录优的中小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优化企业贷款需求诉求推送机制,会同银行做好对接服务,并提供优惠、快捷的专属融资产品。

二、探索设立风险代偿资金池。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原则,探索设立区级金融机构风险代偿资金池,建立政府、担保、银行三方共同承担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的分担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高效率的贷款。对确认出现的不良贷款,按比例给予风险代偿补偿,为中小微信贷业务提供风险缓释。

三、推动设立“种子基金”。按照“政府引导、更早更小、风险容忍”的原则,坚持“投早、投小、投科技”,设立科技创新种子基金。围绕坪山区科技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需求,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园区、重点平台,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种子期科技项目在坪山转化。

四、强化银行普惠金融支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作,持续优化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与覆盖面,创新特色信贷产品,引导银行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普惠金融支持,营造“比学赶超”氛围。

五、支持科技支行服务中小微企业。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坪山建设科技支行。鼓励银行加大科技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单列科技企业贷款规模,实行差异化授信审批、激励考核管理,满足科技企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装备购置、产能扩张等信贷需求。

六、支持中小微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完善企业上市梯度培育机制,分层分类做好跟踪辅导,支持中小微企业到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积极参与深圳市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建设,引导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进入专板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行创新创业债等新型债券,增加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七、增强保险保障作用。结合坪山区重点发展的“6+3”等产业集群,引导保险机构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为我区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支持保险公司推广新型保险产品,推出研发费用损失险、专利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自动驾驶和低空经济等保险。支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模式创新,大力宣传深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向坪山中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

八、推进“投贷保担联动”业务发展。联合银行、保险、担保、创投机构等金融机构,打造“投贷保担”合作新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做“耐心资本”,将政策、投资、贷款、保险和担保有机融合,并在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中加强合作,推动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在坪山区长期发展、创新和壮大。

九、强化供应链金融支持。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库,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赋能,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融资推荐、交易信息共享、确认款项收付(或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协助存货变现、强化供应链管理等方式,共同开发个性化、特色化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

十、常态化开展政金企对接活动。结合“产业链党委”“助企行”“金融驿站”等活动,建立“问需于企”的融资需求常态化收集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围绕园区、重点企业定期组织专项融资对接活动,有针对性进行“一对一”融资对接服务。

十一、其他说明事项

(一)本措施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坪山区产业导向和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二)各单位不定期将“有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报至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各金融机构定期报送中小微企业融资情况至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三)有效期及解释权。本措施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由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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