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为全民国防教育提供坚强法律保障

2024-09-13 20:33:20 - 媒体滚动

转自:法制日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已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9月13日通过,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全民国防教育是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人民军队的基础性工程,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全民国防意识的有效途径。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国防教育法,为推动全民国防教育普及深入开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提高了国防教育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国防教育法作了一处修改,调整了有关部门的职责。此次是国防教育法第二次修改。

“随着形势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国际国内环境发生许多新变化,对全民国防教育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需要对国防教育法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完善。”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全民国防教育局)负责人指出,此次国防教育法修改意义重大,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全民国防教育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是应对国家安全严峻形势和增强全民国防观念的需要,是适应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是破解国防教育工作突出矛盾问题的需要。  

进一步明确党的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全民国防教育的领导,是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领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位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全民国防教育局)负责人指出,根据改革精神,将军队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担负的国防教育职能统一调整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负责,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承担。

据介绍,此次国防教育法修法进一步突出了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在法律中明确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还完善了党领导国防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对修改前国防教育法中“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明确“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并规定了地方各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军地有关部门的职责。

在学校国防教育方面做“加法”

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同时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培养好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负责人介绍,此次国防教育法修改在学校国防教育方面做了“加法”,明确了相关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

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着眼构建各级各类学校相互衔接的国防教育体系,在现行有关规定基础上,对小学和初级中学、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国防教育目标、内容和方法途径等进行补充完善,并对国防教育课程设置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将学校国防教育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规定,学校国防教育应当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兵役光荣的良好氛围。

“2021年修改的兵役法对兵役宣传教育作出规定,并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放宽到24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放宽到26周岁。目前,每年新入伍的士兵以大学生为主。因此,学校国防教育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途径。国防教育法新增这条规定,主要是与兵役法规定做好衔接。”这位法工委负责人表示。

此外,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训相关要求,规定,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加强军事技能训练,磨炼学生意志品质,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军事训练水平;同时规定学生军事训练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拓展社会国防教育方法渠道

“本次国防教育法修改从多方面拓展了社会国防教育的方法和渠道。”这位法工委负责人介绍说。

一是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此次国防教育法修改,对国家机关国防教育的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同时规定,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等。

二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明确要求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创新宣传报道方式,通过发挥红色资源教育功能、推出优秀文艺作品、宣传发布先进典型、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等形式和途径开展国防教育。此外,在原有法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新闻网站等媒体也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三是增加对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的要求。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新增一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和重大主题活动等,广泛开展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在全民国防教育日集中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新增国防教育工作保障措施

据介绍,为了确保国防教育法的有关制度能够落实落地,本次国防教育法修改在保障措施方面作了完善。  

在物质条件方面,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对于原有的国防教育经费保障、社会捐助、文物保护、军营开放工作等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关于国防教育基地增加了一款规定,要求各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在人员和学科建设方面,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进一步优化了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条件,要求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扎实的国防理论、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同时还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对于普通高等学校加强国防教育相关学科建设以及国防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审核等也提出要求。

此外,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还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设置,增加了有关法律责任的适用情形和适用对象,对于有关违法情形增加了民事责任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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