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企业审核问题凸显:首轮数据不一致、二轮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存疑。三轮保荐机构细节测试无物流、验收单据

2024-09-13 22:14:21 - 企业上市

首轮:IPO企业问询回复存在数据不一致、未按要求回答等问题!

二轮:重新、认真、确保、券商、律师、会计师执业质量存疑!

三轮保荐机构细节测试无物流、验收单据

保荐机构提供的细节测试和终端销售核查底稿中,无相关项目发货物流单据、预验收合格单据、终端验收单据,送货单仅由发行人业务人员签字收货。

汇兴智造:汇兴智造及开源证券关于第三轮问询的回复2024-09-10

问题1.进一步说明智能输送物流系统项目收入确认准确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发行人存在多个项目的收入确认期间与主要客户利元亨采购确认期间不一致,例如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十堰-物流线及静置设备货架项目、南宁原材料库输送线系统项目等,主要原因系利元亨确认的采购期间和开票时间基本一致,而公司按照取得验收文件的时间确认收入。(2)发行人与利元亨的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分为三批次确认收入:发行人先依据设备异常验收协议于2021年12月确认收入2,470.16万元,涉及主合同与补充协议1、2,客户利元亨确认采购期间亦为2021年;但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通过核查发现该项目2021年12月确认收入后至2022年6月28日最终验收时又发生51.78万元的安装调试成本,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调整至2022年6月28日确认收入;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补充协议3、4分别于2022年12月27日、12月9日确认收入70万元、288万元。

(3)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通过对利元亨的访谈及对其终端验收单据的查验,确认2022年6月确认收入的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其终端客户比亚迪整线验收于2022年4月完成。

(4)发行人各期前十大智能输送物流系统项目预验收至终验时长为0-6个月不等。

(5)部分主要项目合同约定与实际验收时间差异较大且跨期,除前述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外,还有水晶岛SPA产线系统项目,合同约定验收与实际验收时间相隔7个月,主要原因为客户计划增加5G及电控模块。

(6)保荐机构提供的细节测试和终端销售核查底稿中,无相关项目发货物流单据、预验收合格单据、终端验收单据,送货单仅由发行人业务人员签字收货。

汇兴智造:汇兴智造及开源证券关于第二轮问询的回复2024-07-16

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存在数据不一致、未按要求回答等问题,主要包括:

①《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首轮问询回复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修订版)披露的个人卡规范时间不一致,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自2021年4月起公司不存在使用个人卡体外收付款项的情形”,根据《招股说明书》(修订版)“自2022年起公司不存在使用个人卡体外收付款项的情形”。

②首轮问询回复中,关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测算数在问题9和问题12中数据前后不一致。

③问题7未按要求回复说明智能输送物流系统的初验和终验时间。请发行人:

结合前述问题,认真梳理、核对前期申请文件及首轮回复文件存在的各类问题,并重新回答首轮问询中漏答、未按要求回答的问题,认真回复问询问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避免错误、遗漏、重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针对前期文件中存在的信息披露错漏、不一致或矛盾等问题,请在本轮回复文件中分类列示说明。请保荐机构结合前期文件存在的各类问题,说明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请保荐机构勤勉尽责,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IPO企业审核问题凸显:首轮数据不一致、二轮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存疑。三轮保荐机构细节测试无物流、验收单据

IPO企业审核问题凸显:首轮数据不一致、二轮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存疑。三轮保荐机构细节测试无物流、验收单据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汇兴智造

证券代码:839258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年12月30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5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68,136,000元

法定代表人:钟辉

办公地址及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大兴路76号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钟辉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挂牌日期:2016年9月29日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C制造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

管理型行业分类C制造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43物料搬运设备制造C3439其他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发行人成立于2006年12月30日,主要从事工厂内智能输送物流系统、系统模块及精密零部件的开发、生产、销售。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钟辉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31,452,000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46.16%。2023年6月13日钟辉与公司股东钟世鑫、钟双燕及春暖花开投资发展企业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在涉及发行人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事项时,三位股东与钟辉保持一致,由此,钟辉可实际支配发行人58.75%的股份,其控制的发行人股份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能够实际支配发行人行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钟辉先生简历具体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四、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之“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为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供应商,主要从事工厂内智能输送物流系统、系统模块及精密零部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公司为客户提供生产性输送物流系统的整体方案设计、装备制造、施工安装、软件集成、售后维护、配件供应等一体化服务,为客户打造数字化车间,助力客户实现智能制造。公司目前业务已覆盖新能源锂电池、家电、3C电子、卫浴、光伏、汽车零部件等行业企业。

公司主要产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智能输送物流系统,为客户打造覆盖整厂生产的物料输送体系,满足生产过程中各类物料的收发、输送、拣选、堆垛、仓储需求,串联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帮助客户实现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一体化、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过程;第二类为系统模块,包括单机设备模块、结构件模块以及组装件模块;第三类为精密零部件,主要包括铝型材系列、滚筒系列、链条链轮系列、电机系列、阻挡器系列、精益管系列、紧固件系列、连接件系列等各类零部件。

四、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IPO企业审核问题凸显:首轮数据不一致、二轮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存疑。三轮保荐机构细节测试无物流、验收单据

IPO企业审核问题凸显:首轮数据不一致、二轮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存疑。三轮保荐机构细节测试无物流、验收单据

IPO企业审核问题凸显:首轮数据不一致、二轮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存疑。三轮保荐机构细节测试无物流、验收单据

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钟辉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31,452,000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46.16%。2023年6月13日钟辉与公司股东钟世鑫、钟双燕及春暖花开投资发展企业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在涉及发行人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事项时,三位股东与钟辉保持一致,由此,钟辉可实际支配发行人58.75%的股份,其控制的发行人股份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能够实际支配发行人行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钟辉,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36213319750912****,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委、东莞市工商联常委、东莞市机械工业管理协会会长、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客座教授、东莞理工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兼职教授。1993年10月至1995年3月就职于东莞大岭山永盛玩具厂,担任仓管员;1995年4月至1996年2月就职于东莞塘厦莆心湖弘瀚塑胶泡棉厂,担任车间主任;1996年5月至1997年8月就职于中山骏景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历任拉长、ISO专员;1997年9月至2000年5月就职于东莞长安咸西陆展机械设备制造厂,担任采购主管和业务经理;2000年6月至2006年12月就职于东莞市长安汇利兴电子设备配件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2006年12月至2016年5月就职于广东汇利兴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就职于东莞市昭阳物流输送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2014年11月至2017年6月15日任职于广东一网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担任董事;2016年5月至今就职于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钟辉先生在自动化行业具有二十多年研发与应用经验,曾获2020年度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参与省市多个项目课题研发及4项国家标准的制定,此外作为主要发明人,参与多项技术专利的研发,其中,获授权的发明专利16项、实用新型专利55项。钟辉先生被评选为东莞市第八届优秀科技工作者、东莞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广东省民营企业家智库成员、广东省企业“创新达人”、中共南城街道优秀共产党员、广东省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先进工作者。

汇兴智造:汇兴智造及开源证券关于第二轮问询的回复2024-07-16

问题5.其他问题

(1)贸易业务总额法确认收入、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①公司零部件业务包括部分贸易业务,外购标准件直接对外销售采取总额法确认收入,各期收入分别为1,829.17万元、2,793.53万元、2,714.47万元、1,182.8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17.11%、13.57%、7.47%、5.10%。②发行人销售的标准零部件细分产品中,减速机的品牌和参数均为客户指定。③发行人外购标准零部件销售的毛利率水平较高且呈上升趋势,各期分别19.43%、20.91%、25.04%、25.25%,整体高于自产零部件。其中,发行人向关联方晟邦精密采购的晟邦减速机单价明显低于非关联方采购均价。请发行人:①列示贸易业务对发行人营业收入、毛利及净利贡献情况,其中向关联方采购的金额及占比。②结合“自动化零部件一站式采购工厂服务”中发行人发挥的主要作用,链条、减速机等各细分产品采购价格的公允性等,进一步说明外购标准零部件销售的毛利率水平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③进一步结合外购标准零部件业务的采购、运输、存货管理、销售等具体业务流程,主要采购及销售合同的对应匹配关系,说明存在客户指定货源或指定供应商的情况的比例,发行人是否享有实质的定价权并承担主要存货风险,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对赌协议的解除情况及股权清晰。请发行人说明:①实控人与利元亨等主体对赌协议的终止是否真实,各方之间是否签订其他协议、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对赌协议存续期间是否发生触发对赌事项情形,相关各方是否实际履行,实际控制人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②与开源雏鹰股权基金相关对赌协议解除的进展情况,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是否存在持续触发业绩承诺未完成等对赌事项的情形,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存在数据不一致、未按要求回答等问题,主要包括:①《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首轮问询回复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修订版)披露的个人卡规范时间不一致,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自2021年4月起公司不存在使用个人卡体外收付款项的情形”,根据《招股说明书》(修订版)“自2022年起公司不存在使用个人卡体外收付款项的情形”。②首轮问询回复中,关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测算数在问题9和问题12中数据前后不一致。③问题7未按要求回复说明智能输送物流系统的初验和终验时间。请发行人:结合前述问题,认真梳理、核对前期申请文件及首轮回复文件存在的各类问题,并重新回答首轮问询中漏答、未按要求回答的问题,认真回复问询问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避免错误、遗漏、重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针对前期文件中存在的信息披露错漏、不一致或矛盾等问题,请在本轮回复文件中分类列示说明。请保荐机构结合前期文件存在的各类问题,说明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请保荐机构勤勉尽责,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回复】

(三)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

1、结合前述问题,认真梳理、核对前期申请文件及首轮回复文件存在的各类问题,并重新回答首轮问询中漏答、未按要求回答的问题,认真回复问询问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避免错误、遗漏、重复。

发行人针对上述问题补充回复如下:

(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首轮问询回复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修订版)披露的个人卡规范时间不一致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关于个人卡规范时间的表述存在错误,“自2021年4月起公司不存在使用个人卡体外收付款项的情形”,应为“自2022年起公司不存在使用个人卡体外收付款项的情形”。

此外,首轮问询回复中关于个人卡规范时间的表述存在错误“自2021年4月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未再发生过使用个人卡收支的情形”,应为“自2022年起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未再发生过使用个人卡收支的情形”。

(2)首轮问询回复中,关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测算数在问题9和问题12中数据前后不一致

首轮问询回复中,问题9关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测算结果与问题12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系问题9统计未缴纳人数时考虑了退休返聘等特殊情况。

发行人在首轮问询回复中测算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及财务指标的影响时,是根据公司各期已缴纳员工的人均社保公积金成本作为依据,并使用了年度平均人数统计未缴纳人数测算各期未缴纳人员的社保公积金,由于公司各年员工人数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差异较大,因此测算结果不够精确。基于谨慎性,公司采用了更为合理的测算方法,即通过按月度对未缴纳人员进行统计并根据未缴纳人员的实际工资重新测算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及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测算过程及结果详见本轮问询回复“问题2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及对满足上市条件的影响”之“(二)对是否满足发行上市条件的影响”之“1、说明问题9和问题12中社保和公积金未足额缴纳金额数据不一致的原因,核对数据并重新准确测算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及财务指标的影响”。

(3)问题7未按要求回复说明智能输送物流系统的初验和终验时间

首轮问询回复中,问题7中发行人仅列示了智能输送物流系统主要项目的实际终验时间,未对初验时间进行列示。上述遗漏内容已在本轮问询回复中补充,详见本轮问询回复“问题3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之“(三)补充说明智能输送物流系统主要项目的具体验收程序...”之“(2)智能输送物流系统主要项目初验/预验收时间、终验时间、收入确认时点”。

二、中介机构的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针对第一问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的收入成本明细表、各期采购明细表及关联方清单,计算并分析精密零部件贸易业务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毛利及净利贡献情况;计算向关联方采购金额和占比及对比分析同类产品向关联方及非关联方采购价格情况;

2、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了解“自动化零部件一站式采购工厂服务”的具体经营内涵和带来的经营价值;

3、获取发行人采购清单,就贸易类精密零部件业务相关的主要产品采购价格在发行人的供应商之间及与同类产品公开查询价格信息进行比较分析;

4、计算各类外购和自制标准精密零部件毛利率并进行对比分析;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或其他可比上市公司经营类似业务情况及相关毛利率情况;

5、通过网络检索、供应商现场走访、签署关联关系调查表等方式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结合包括但不限于董监高及关联方个人流水核查、公司流水核查、采购细节测试及分析性程序核查是否存在关联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6、访谈发行人的采购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销售负责人,了解外购标准精密零部件的采购、运输、存货管理及销售的具体业务流程;了解外购标准精密零部件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匹配对应关系;了解外购标准精密零部件是否存在客户指定货源或指定供应商的情形;了解外购标准精密零部件各业务环节的定价权、存货风险承担情况及具体会计核算方法;

7、抽样检查部分精密零部件贸易业务销售合同及采购合同,了解合同具体约定事项,包括产品购销数量、运输安排、付款方式及责任承担相关条款等;了解其中产品定价权、存货风险承担、信用风险承担等事项;同时,结合精密零部件贸易业务采购与付

款、销售与收款等穿行测试资料对访谈了解事项及抽样事项进行交叉印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精密零部件贸易业务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毛利及净利润的贡献情况随着发行人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及盈利能力的增强,其占比逐期降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关联方晟邦精密采购电机金额占该类产品采购总额的比例较小。

2、发行人外购的主要标准精密零部件产品价格具备公允性,在“自动化零部件一站式采购工厂服务”的经营模式下,外购标准精密零部件具有较高的毛利率水平具有合理性。此外,标准精密零部销售整体毛利率水平呈现一定上升趋势,主要系报告期各期销售细分产品结构不同所致;同时,该类业务相较自产零部件毛利率水平较高的原因是自产产品主要系铝型材系列产品,铝型材系列产品毛利率相对较低,使得整体上自产零部件毛利率偏低,该等情况与上市公司怡合达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可比业务中集约化采购零部件模式下销售毛利率水平整体高于自制供应模式下销售毛利率水平的情况相一致。

3、标准精密零部件贸易业务中,发行人仅存在向关联方晟邦精密采购电机(马达)产品的情形,发行人与晟邦精密采购均是按照市场定价方式签订电机采购合同且规格等级近似电机产品的采购价格与向其他无关联关系供应商采购价格不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4、精密零部件贸易业务中,不存在客户指定货源或指定供应商的情况;发行人在精密零部件贸易业务中享有实质定价权,在存货交付前享有存货的控制权并承担主要存货风险,在该类交易中属于主要责任人的身份,发行人采用总额法核算该类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针对第二问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或其配偶与发行人其他股东间签署的对赌协议及《解除协议》《终止协议》,查阅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出具的《关于特殊投资约定事项的声明与承诺》,并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发行人其他股东间签署的特殊投资条款及其解除事宜进行了访谈,对特殊投资条款的内容及解除情况进行确认;

2、取得并核查签署对赌协议相关股东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函》,并对该等股东进行了访谈,就对赌协议存续期间是否发生触发对赌事项情形,相关各方是否实际履行,以及该等协议的解除情况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进行确认;

3、获取并核查了开源雏鹰股权基金出具的《豁免及确认函》《声明及承诺函》以及开源雏鹰股权基金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签署的《解除协议》,对对赌协议履行中的相关事项,以及履行及终止后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等进行确认;

4、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出具的《确认函》,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确认;

5、通过登录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等进行了查询,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相关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因股权或对赌协议履行及解除事项而发生的诉讼、执行案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根据各方已签署的《解除协议》/《终止协议》、《声明及承诺函》以及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利元亨等定增的认购方进行的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利元亨等主体签署的对赌协议已真实终止,各方之间不存在签订其他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开源雏鹰股权基金签署的对赌协议在存续期间存在触发对赌事项的情形,开源雏鹰股权基金通过出具《豁免及确认函》对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应履行的回购义务进行了豁免,相关各方未实际履行回购条款。

3、根据《解除协议》/《终止协议》、《声明及承诺函》以及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利元亨等定增的认购方进行的访谈、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出具的《确认函》各方就对赌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存在任何纠纷和潜在纠纷,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相关主体之间不存在因股权或对赌协议履行及解除事项而发生的诉讼、执行案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权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开源雏鹰股权基金签署的对赌协议已经解除,协议中的业绩承诺相关条款已终止,双方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针对第三问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告期内银行流水,核查是否存在个人卡体外收付款项的情形及上述情形的规范时间;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月员工工资表,及员工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核对各月需补充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员工人数及工资,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需补充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金额进行重新测算;

(3)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智能输送物流系统业务主要项目合同中关于验收的相关约定,查阅相关项目的发货单、验收报告等资料,核查项目实际验收(初验和终验)时间。

(4)核查首轮问询中漏答、未按要求回答的问题是否均于本轮问询函回复中进行补充;

(5)通过将招股说明书等全套申报文件及回复材料与引用数据的来源资料及申报审计报告比对、重新计算申请文件数据等方式对招股说明书及全套申报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再次认真核对申报文件以及回复材料全文,核查是否存在未披露重要信息或披露明显不符合要求以及数据、文字错误等情况。

2、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自2022年起不存在使用个人卡体外收付款项的情形;

(2)发行人已对报告期各期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及财务指标的影响重新进行了测算,测算过程具有合理性,测算结果真实、准确;

(3)发行人已按照要求补充列示了报告期内智能输送物流系统业务的主要项目实际验收(初验和终验)时间;

(4)发行人已重新回答首轮问询中漏答、未按要求回答的问题;

(5)通过对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发行人已对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表述错误进行了修改完善。

3、针对前期文件中存在的信息披露错漏、不一致或矛盾等问题,请在本轮回复文件中分类列示说明

针对前期文件中存在的信息披露错漏、不一致或矛盾等问题,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具体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错误

发行人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关于个人卡规范时间的表述存在错误,“自2021年4月起公司不存在使用个人卡体外收付款项的情形”,应为“自2022年起公司不存在使用个人卡体外收付款项的情形”,该处错误系信息披露错误,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后续对申报文件的复核过程中发现该处错误,并于《招股说明书》(修订版)中对此处进行了修改。

针对信息披露错误的问题,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就所有申报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检查与修改。

(2)信息披露不一致

发行人在首轮问询回复中测算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及财务指标的影响时,是根据公司各期已缴纳员工的人均社保公积金成本作为依据,并使用了年度平均人数统计未缴纳人数测算各期未缴纳人员的社保公积金,由于公司各年员工人数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差异较大,因此测算结果不够精确。基于谨慎性,公司采用了更为合理的测算方法,即通过按月度对未缴纳人员进行统计并根据未缴纳人员的实际工资重新测算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及财务指标的影响,同时根据重新测算的结果,对首轮问询回复中问题9、问题12关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测算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测算过程及结果、相关修改内容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2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及对满足上市条件的影响”之“(二)对是否满足发行上市条件的影响”之“1、说明问题9和问题12中社保和公积金未足额缴纳金额数据不一致的原因,核对数据并重新准确测算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及财务指标的影响”。

(3)漏答问题

首轮问询回复中,发行人未按要求回复说明问题7中关于智能输送物流系统的初验和终验时间,原因系发行人未能正确理解题目中“实际验收(初验和终验)时间”,因发行人以终验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所以将终验时间作为“实际验收时间”进行了披露,因此仅列示了实际终验的时间,未披露主要项目的初验时间。

发行人已在本轮问询回复之“问题3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之“(三)补充说明智能输送物流系统主要项目的具体验收程序...”之“(2)智能输送物流系统主要项目初验/预验收时间、终验时间、收入确认时点”中对上述漏答问题进行了补充回复。

4、请保荐机构结合前期文件存在的各类问题,说明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保荐机构已严格按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管理制度》《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立项工作细则》《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管理制度》《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办法》《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工作管理办法》《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问核指引》的规定,执行了该项目的立项、质控、内核程序,质量控制部出具了工作底稿复核意见、质控初审意见、质量控制报告,项目组根据质控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根据工作底稿复核意见对项目工作底稿进行了补充、完善。针对审核期间尽职调查形成的申报材料及工作底稿,质量控制部进行了二次审核,项目组根据其复核意见对工作底稿进行再次补充、完善。内核管理部与内核委员会共同对投行项目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履行内核程序,对项目存在的风险因素和重大问题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首次申报文件进行了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对加期审核文件进行了书面审议并表决通过,内核委员的设置与表决满足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完善且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已经建立覆盖立项、尽职调查、质量控制、内核等环节的内控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保荐机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不断增强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能力。保荐机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已履行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可以确保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有关规定,且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请保荐机构勤勉尽责,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发行人、保荐机构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仔细校对,对披露文件需进行更新修改的地方已经修改并标注体加粗字体。除按要求补充披露、更新披露外,不存在其他涉及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重要事项需要予以补充说明或补充披露的情况。

保荐机构质控内核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对申报文件进行了全面核对,确认保荐机构已勤勉尽责,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报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回复】

除上述问题外,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已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报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进行审慎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汇兴智造:汇兴智造及开源证券关于第三轮问询的回复2024-09-10

问题1.进一步说明智能输送物流系统项目收入确认准确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发行人存在多个项目的收入确认期间与主要客户利元亨采购确认期间不一致,例如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十堰-物流线及静置设备货架项目、南宁原材料库输送线系统项目等,主要原因系利元亨确认的采购期间和开票时间基本一致,而公司按照取得验收文件的时间确认收入。(2)发行人与利元亨的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分为三批次确认收入:发行人先依据设备异常验收协议于2021年12月确认收入2,470.16万元,涉及主合同与补充协议1、2,客户利元亨确认采购期间亦为2021年;但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通过核查发现该项目2021年12月确认收入后至2022年6月28日最终验收时又发生51.78万元的安装调试成本,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调整至2022年6月28日确认收入;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补充协议3、4分别于2022年12月27日、12月9日确认收入70万元、288万元。

(3)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通过对利元亨的访谈及对其终端验收单据的查验,确认2022年6月确认收入的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其终端客户比亚迪整线验收于2022年4月完成。

(4)发行人各期前十大智能输送物流系统项目预验收至终验时长为0-6个月不等。

(5)部分主要项目合同约定与实际验收时间差异较大且跨期,除前述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外,还有水晶岛SPA产线系统项目,合同约定验收与实际验收时间相隔7个月,主要原因为客户计划增加5G及电控模块。

(6)保荐机构提供的细节测试和终端销售核查底稿中,无相关项目发货物流单据、预验收合格单据、终端验收单据,送货单仅由发行人业务人员签字收货。

请发行人:

(1)结合与客户利元亨的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各个合同的主要条款、产品及技术内容具体情况,说明合同中的各项承诺以及单项履约义务的识别及认定情况,补充协议1、2与主合同为同一单项履约义务的依据,补充协议3、4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的依据,该项目不同批次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逐一列示对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在2022年发生的安装调试等各项成本。结合发货内容及物流记录时间、安装调试内容及时间、异常设备验收协议出具后整改成本内容及发生时间等,说明如何判断前述成本归属于哪个合同及具体依据,如何与客户利元亨的其他项目及合同进行区分,进一步说明将原2021年12月确认的2,470.16万元收入调整至2022年6月28日的依据是否充分,收入确认政策执行是否具有一贯性。

(3)逐笔说明发行人对利元亨主要项目的开票流程、时点,部分项目已开票未确认收入、未开票已确认收入的原因。逐一列示与利元亨主要项目的预验收日期、终验日期、终端客户对利元亨相关项目的验收时间及依据、回款日期。结合项目实施进展、利元亨对其他供应商收货和验收周期等,分析说明前述三个验收时点之间间隔的合理性,终验日期与终端客户验收日期差异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4)结合各期前十大智能输送物流系统项目预验收至终验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逐一说明各项目预验收至终验时长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5)补充说明未通过预验收但最终于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合同金额、未通过预验收原因及实质影响、合同签署日、预验收时间、预验收问题整改完成时间、终验时间、收入确认时间,说明预验收整改至收入确认周期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与客户协商整改内容、期限及终验时点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调节业绩的情形。

(6)结合合同约定、客户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说明2022年前十大智能输送物流系统项目在12月份收入确认占比远高于2021年、2023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式、过程、范围及结论。

(2)补充说明对收入跨期调整项目的预验收时间、终验时间、终端客户验收时间的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取得内外部单据情况,相关核查是否充分有效。

(3)补充说明对报告期内主要项目发货时间、预验收时间的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取得内外部单据情况,相关核查是否充分有效。

(4)详细说明对利元亨各个项目终端销售情况的核查方法,该客户整体核查比例,能否有效支撑销售真实性的核查结论;说明如何通过查看现场施工或运行情况区分是否为发行人产品,进一步说明智能输送物流系统终端核查的有效性及充分性;单独说明对系统模块业务终端销售核查情况。

请保荐机构提供2020年以来发行人进行收入确认时间跨期调整的项目成本、收入的相关核查底稿,利元亨终端客户验收单据等终端销售核查底稿,报告期各期主要项目发货情况、预验收情况核查底稿,资金流水相关核查底稿及资金流水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与补充

(一)结合与客户利元亨的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各个合同的主要条款、产品及技术内容具体情况,说明合同中的各项承诺以及单项履约义务的识别及认定情况,补充协议1、2与主合同为同一单项履约义务的依据,补充协议3、4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的依据,该项目不同批次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度就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签订的合同情况如下:

3、进一步说明将原2021年12月确认的2,470.16万元收入调整至2022年6月28日的依据是否充分,收入确认政策执行是否具有一贯性

公司对于B2796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原以最后一笔送货单和设备异常验收协议为依据,于2021年12月确认了销售收入。但公司在2021年12月取得利元亨异常设备验收协议后,于2022年1月至6月间尚存在整改安装调试成本的发生,该项目整改完成后于2022年6月取得利元亨出具的最终验收单。因此,基于上述情况,公司依据利元亨2022年6月出具的最终验收单对该项目收入确认归属期间予以调整,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业务发生的实际情况,调整依据充分。经调整后,该项目按照终验报告的日期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政策与公司报告期内其他智能物流输送线类项目的收入确认政策保持一致,具备一贯性。

(三)逐笔说明发行人对利元亨主要项目的开票流程、时点,部分项目已开票未确认收入、未开票已确认收入的原因。逐一列示与利元亨主要项目的预验收日期、终验日期、终端客户对利元亨相关项目的验收时间及依据、回款日期。结合项目实施进展、利元亨对其他供应商收货和验收周期等,分析说明前述三个验收时点之间间隔的合理性,终验日期与终端客户验收日期差异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1)结合项目进展、利元亨对其他供应商收货和验收周期等,分析说明前述三个验收时点之间间隔的合理性

根据利元亨公开信息披露,其消费锂电类设备产品整体的生产周期主要集中在3-6个月,动力锂电类设备的生产周期主要集中在3-9个月以及因其生产产品属于非标准化的定制设备,不同的设备之间由于性能参数、产品的结构、应用的领域不同,其发货到完成验收要3-12个月不等。因此,利元亨对于锂电类设备及整线项目的交付周期(从产品投产至客户验收完成)为6-21个月内。公司作为利元亨锂电生产线中输送系统或仓储货架等产品的供应商,其项目执行周期应在利元亨整体项目交付周期之内。

根据前述表格所示,报告期内公司对利元亨主要项目的执行周期(合同签订至终验)均在3-12个月之间,具有合理性。

因利元亨并未公开披露其对其他供应商的收货及验收周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通过对利元亨的访谈,了解到:利元亨对其他供应商的收货及验收周期受产品差别、实际执行情况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难以有固定的标准,通常是根据项目执行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通常2-6个月不等。而根据前述表格所示,报告期内公司对利元亨主要项目在货发运前或货运至项目现场后进行的预验收到终验收之间的间隔时间均在1-6个月之间,符合利元亨对供应商通常的验收周期,具有合理性。因公司与利元亨及其他主要集成商客户签订的各项目合同验收条款中,均未提起相关验收流程需有终端客户的参与或以终端客户验收为前提条件,因此利元亨对公司验收时间与终端客户对利元亨的验收时间并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报告期内利元亨对公司的验收时间与终端客户对利元亨的验收时间之间的前后差异均在0-6个月之间,差异不大,具有合理性。上述项目两个验收时点差异的具体分析见本题“终验日期与终端客户验收日期差异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部分。

(2)终验日期与终端客户验收日期差异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对于上述主要项目,利元亨对公司的验收时间与终端客户对利元亨的验收时间之间的差异存在三类情况:

①利元亨验收时间与终端客户时间处于同一月份即月份间隔数为0,主要原因是该等项目在终端客户验收之前,公司已交付产品给利元亨并提请利元亨验收。因此,在终端客户验收完成的同时,利元亨及时为公司办理了验收。

②终端客户验收时间在利元亨验收时间之前即月份间隔为负数。对于该类项目,由于公司交付的产品相对复杂,合同约定公司产品在安装调试完成后需要进行一定时间的试运行。因此,利元亨在终端客户对整体项目进行验收完成后,且产品正常试运行一段时间后,为公司办理了验收。

③利元亨验收时间在终端验收(或签收)之前即月份间隔数为正数。对于该类项目,利元亨在终端客户对整体项目进行验收完成前,为公司办理了验收,主要原因系:该类项目均为仓储物流货架类产品,其属于独立交付产品,由公司全面负责在终端客户仓储车间独立建设。不同于生产输送系统产品,仓储货架类产品无需再集成利元亨生产设备,亦不需要与利元亨相关生产设备在生产车间进行联动调试,其建设过程、调试运行均是独立的。因此,该类产品公司交付后即为项目整体完工了,产品的验收测试不以生产输送系统或其他系统建成为前提,利元亨可以独立对其进行验收测试,无需也不必等待生产输送系统验收或终端客户整体验收后再办理验收。上述项目中,江夏二厂仓库及配套物流设备项目及江夏二厂仓储物流PACK段物流输送线因利元亨自身提交终端客户验收流程发起较晚,导致终端客户验收时间与终验日期间间隔较长,但两者均在2023年完成,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对于上述主要项目,终验日期与终端客户验收日期差异不存在明显异常,公司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式、过程、范围及结论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青海连廊输送线相关项目的合同、技术说明书及相关项目的验收单据,并结合对相关业务负责人的访谈及会计准则关于履约义务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分析,确认青海连廊项目包含的履约义务情况;

2、获取B2796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2022年度安装调试成本明细账,获取项目相关物流单据及发货内容,设备验收异常协议,安装施工人员差旅记录,考勤记录及报销凭证等单据,核查相关安装调试成本的真实性及归集准确性;

3、获取2796A项目青海连廊输送线改造项目及2796B项目青海连廊输送线改造项目相关的物流单据、领料清单、报销单据、考勤记录等,核查相关成本归集的准确性;

4、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对利元亨开票流程及开票时点,以及部分项目已开票未确认收入、未开票已确认收入的原因,并获取检查发行人与利元亨的合同规定、发行人给利元亨主要项目开票时点、利元亨公开披露资料等,核查开票时间与收入错配以及与利元亨公开披露采购数据不一致是否合理;

5、访谈利元亨并在利元亨现场核查与发行人相关主要项目的终端客户对利元亨的验收/签收时间,并结合各主要项目合同约定的预验收时间、利元亨验收时间、对利元亨访谈了解其他与发行人类似且同等规模供应商的收货和验收周期以及收款时间等,分析相关验收点之间间隔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收入是否跨期;

6、访谈了解报告期各期前十大智能输送物流系统项目预验收至终验收期间主要工作内容;获取各期前十大智能输送物流系统项目合同查阅并分析各项目关键节点的主要工作内容;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或类似业务公开披露的相关执行周期情况并结合访谈了解及合同文本查阅,分析判断各项目预验收至终验收时间间隔是否异常,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7、获取报告期内出具正式书面预验收未通过需整改的相关项目信息及文件;获取整改完成的不限于微信或邮件沟通记录,并结合项目合同文本、终验单核查预验收整改至终验周期是否异常,收入是否跨期;

8、获取并查阅报告期各期前十大智能输送物流系统项目合同关于项目实施周期的约定条款,并结合客户及终端客户验收确认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信息,分析判断2022年前十大智能物流系统项目在12月份确认收入占比较高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青海连廊线项目主合同及补1、补2合同构成一项单项履约义务,补3、补4合同分别构成两项独立的单项履约义务,这三项履约义务所交付的产品及服务均有所不同,且具有各自不同的交付及验收标准,公司以不同时点取得的三项不同单项履约义务的终验单为依据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从时间线、工作内容和单据流方面来看,2022年1-6月发生的安装调试成本属于B2796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能够与青海连廊项目下利元亨另外两个子项目明确区分;从产品定制化、合同交付内容和施工地点不同,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成本能够与利元亨其他项目明确区分;将B2796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收入根据异议设备验收协议、期后发生成本费用情况及终验单情况,将该笔收入差错更正调整至2022年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经差错更正调整后与发行人公开披露收入确认政策保持一致,具有一贯性。

3、公司智能输送物流系统项目按照取得客户的验收单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是否开票及开票进度属于供客双方协商一致的税务行为,不构成是否达到收入确认的依据标准;利元亨确认采购的期间和开票时间基本一致,而公司按照取得验收文件的时间确认收入,因此导致发行人销售收入确认与利元亨采购确认的时间存在跨期错配。发行人对利元亨实现收入主要项目的预验收时间、终验时间及终端客户验收时间之间的间隔总体是合理的。发行人对利元亨销售主要项目终验日期与终端客户验收日期差异不存在明显异常,公司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4、公司报告期内主要智能输送物流系统项目预验收至终验间隔时间主要集中在2-4个月之间,其中少数低于2个月的项目主要系客户将预验收和安装调试合并进行或设备本身安装调试不复杂,客户验收及时导致预验收和终验收时间间隔周期较短;间隔期超过4个月的青海连廊项目则是由于预验收未通过且执行整改遇春节放假,使得预验收和终验间隔周期较长,上述情况与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相符,具有合理性。同行业可比公司均未披露其产品相关预验收时间或预验收至终验的时间差,但经访谈了解利元亨对除公司外的其他同类供应商从收货到终验的周期为2-6个月,覆盖了公司相关项目从预验收到终验的时间差。因此,公司上述项目预验收至终验的时间差符合行业惯例。

5、报告期内未通过预验收但最终于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项目,经整改完成试运行顺利后,由客户出具了最终验收单据,相关预验收与终验时间间隔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根据终验单出具时点进行收入确认,不存在调节业绩的情形。

6、2022年前十大智能输送物流系统项目在12月份确认收入的比例较高,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不存在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

(二)补充说明对收入跨期调整项目的预验收时间、终验时间、终端客户验收时间的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取得内外部单据情况,相关核查是否充分有效针对跨期调整项目的预验收时间、终验时间、终端客户验收时间的核查方式:

1、了解和评价发行人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2、审查销售合同、验收单、发票、物流单据和报关单据等关键文件,确认项目相关的关键时间节点,并对比合同条款与实际执行情况,检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差异;

3、对跨期项目执行函证程序、客户走访程序及回款检查程序等,检查相关项目的收入确认期间与客户采购确认期间的匹配性。

针对跨期调整项目的预验收时间、终验时间、终端客户验收时间的核查过程:

1、确定核查范围。明确需要核查的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客户名称等。

2、收集资料。向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物流部门等收集相关项目的合同、验收单、发票、物流单据等资料。

3、资料审查与比对。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逐一审查,比对合同条款与实际执行情况,确认预验收时间、终验时间、终端客户验收时间的准确性。

4、函证。对跨期项目涉及的主要客户执行函证程序,确认项目收入确认期间与客户采购期间的匹配性及金额准确性。

5、现场核查。对主要客户如利元亨进行实地走访并查看终端客户验收相关文件并记录终端客户验收时间相关信息。

针对跨期调整项目的预验收时间、终验时间、终端客户验收时间的核查获取的内外部单据情况:

取得的内外部单据包括合同、预验收相关沟通记录、发货单据、物流单据、报关单据、发票、验收单、银行回单及走访直接客户查看终端客户对直接客户验收单据的时间并记录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收入跨期调整项目相关收入确认依据充分合理,针对跨期项目调整的合理性的相关核查充分有效。

(三)补充说明对报告期内主要项目发货时间、预验收时间的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取得内外部单据情况,相关核查是否充分有效

针对报告期内主要项目发货时间、预验收时间的核查取得的内外部单据包括领料单、物流运输单据、发货单、项目预验收相关沟通记录和验收单。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获取并查阅报告期内主要项目合同,并与抽取的领料单时间、物流运输单据、发货单及预验收沟通记录匹配分析时间逻辑线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主要项目的发货时间,预验收时间可以确认,相关核查充分有效。

(四)详细说明对利元亨各个项目终端销售情况的核查方法,该客户整体核查比例,能否有效支撑销售真实性的核查结论;说明如何通过查看现场施工或运行情况区分是否为发行人产品,进一步说明智能输送物流系统终端核查的有效性及充分性;单独说明对系统模块业务终端销售核查情况

1、详细说明对利元亨各个项目终端销售情况的核查方法,该客户整体核查比例,能否有效支撑销售真实性的核查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实地或视频查看发行人产品现场施工情况或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向报告期各期主要集成商沟通,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时间、产品运行使用情况、售后服务情况等。通过实地走访或视频的方式查看了利元亨主要项目的施工现场或产品使用运行情况,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IPO企业审核问题凸显:首轮数据不一致、二轮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存疑。三轮保荐机构细节测试无物流、验收单据

此外,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还对利元亨进行了访谈及函证,并对其收入执行细节测试程序,检查相关销售合同、送货单、验收单、销售发票、回款记录等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报告期各期,对利元亨非终端业务收入执行细节测试核查的收入占其非终端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00.00%、100.00%、97.59%。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利元亨的销售收入真实。

2、说明如何通过查看现场施工或运行情况区分是否为发行人产品,进一步说明智能输送物流系统终端核查的有效性及充分性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在查看公司设备现场运行情况时,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中介机构向发行人获取报告期内主要项目清单及施工地址,并与合同约定施工地址进行比对,核查发行人提供项目清单地址是否与合同相符;

(2)因发行人主要项目的终端客户均为相应领域的知名客户,内部管理严格,中介机构通知发行人向终端客户申请施工地实地走访事宜;

(3)进入项目现场,除发行人自身业务人员外,通常终端客户会安排人全程跟进,中介机构会与终端客户接待人员沟通确认哪些施工区域及产品属于发行人负责交付范围,确保查看范围及产品准确;

(4)查看现场同时并询问发行人业务人员,了解施工进度,交付内容及交付规模等信息,并与前期准备阶段了解的项目信息及建设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确认两者信息是否有异常偏差;

(5)现场查看产品各具体组成部分,与执行盘点程序时发行人仓库实物存货对比分析,确保构成交付产品的用料与发行人存货品类和形态等不存在重大差异。

经上述核查程序,中介机构能够确认所实地查看项目为发行人预备或已交付的产品,相关项目的完成形象进度直观可见,智能输送物流系统建成状态的终端实地核查充分有效。

3、单独说明对系统模块业务终端销售核查情况

公司按照客户是否为终端客户,对系统模块业务分类情况如下:

IPO企业审核问题凸显:首轮数据不一致、二轮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存疑。三轮保荐机构细节测试无物流、验收单据

此外,对于2023年系统模块非终端客户连智(大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销售收入,保荐机构于2024年1月4日至其终端客户双良节能项目现场实地查验产品运行情况以核查项目收入的真实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模块收入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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