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2023年9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

2023-10-23 16:56:14 - 中国质量新闻网

福建省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2023年9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福建省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2023年9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

本期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共5件,涉及福清市音西乐渔村餐厅经营无中文标签啤酒案;福清市高山七天便利店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案;福清市音西陈建航餐饮店采购不合格明虾案;永泰祥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福清市城头分公司未及时对超过保质期食品销毁案;福清市龙山捌度蛋糕店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案。

2023年9月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共5件)

序号

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1

食品

融市监音西处罚(2023)22号

福清市音西乐渔村餐厅经营无中文标签啤酒案

福清市音西乐渔村餐厅

92350181MA320R6N4D

吴裔斌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3日以149元/件的价格从福建和永祥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进口Heineken啤酒20件用于销售,每件24瓶,每瓶500ml。上述进口Heineken啤酒无中文标签。

 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以13元/瓶的价格售出上述啤酒115瓶,使用48瓶,货值金额共计6240元,违法所得计1495元。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Heineken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具备可以依法从轻的情节。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4从轻情节幅度处罚,经研究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495元;

 2、没收无中文标签进口Heineken啤酒317瓶;

 3、处以罚款5000元。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食品

融市监高山罚字(2023)11号

福清市高山七天便利店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福清市高山七天便利店

92350181MA30CKBD9C

李敏

当事人自2023年8月初起,以175元/箱的单价从无法查证的渠道购入15箱“Asahi”朝日啤酒(规格为135ml/瓶×24瓶)并以180元/箱的单价用于销售,至案发之日止,计货值金额2700元,未获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得情形,经研究决定:

 1、没收在扣食品;

 2、处以罚款5000元。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食品

融市监音西处罚(2023)23号

福清市音西陈建航餐饮店采购不合格明虾案

福清市音西陈建航餐饮店

92350181MA32X3ND5K

陈建航

当事人于2023年7月5日以8元/kg的价格从无法查证处购进明虾用于加工制作菜品。上述批次明虾经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具体项目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标准指标为≤200μg/kg,实测值为707μg/kg。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上述明虾均已使用。货值金额共计345元,违法所得计345元。

当事人采购不合格明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具备依法从轻的情节。经研究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45元;

 2、处以罚款6000元。

 当事人采购明虾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食品

融市监城头处罚〔2023〕9号

永泰祥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福清市城头分公司未及时对超过保质期食品销毁案

永泰祥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福清市城头分公司

91350181MA338KL580

林美玲

2023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因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市监城头当罚〔2023〕0327号)进行警告。2023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再次在其仓库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

当事人未及时对超过保质期食品销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以罚款5000元。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食品

融市监玉屏处罚〔2023〕11号

福清市龙山捌度蛋糕店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案

福清市龙山捌度蛋糕店

92350181MA30DF389L

舒华

1、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法采复配着色剂6瓶、至尊牌复配着色剂1瓶、威伦牌复配着色剂1瓶予以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并记录。

 2、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至尊牌复配着色剂1瓶、威伦牌复配着色剂1瓶作为其制作蛋糕的原料。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制作的蛋糕货值460元,获违法所得460元。

 案发后,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召回其经营的违法食品。

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予以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警告。

 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制作的蛋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在案发后发布《召回公告》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减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60元。

 2、没收至尊牌复配着色剂1瓶、威伦牌复配着色剂1瓶。

 3、处25000元罚款。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