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3-10-23 17:48:03 - 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3日

贵港市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和《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卫发〔2019〕6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文所称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包含中央、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资金和市本级和县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不含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下同)。

第三条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列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市本级根据中央、自治区补助情况以及自身财力状况,对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进行适当补助,各县(市、区)按规定比例配套。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救助对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章资金的分配

第五条中央、自治区下达的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拨付至各县(市、区),中央、自治区下达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由市医保局会同财政局按要求设定。

第六条市本级配套的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至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主要考虑参保补助人数、救助人次数和绩效因素等,具体如下:

(一)按参保补助人数拨付:参保补助资金按当年市本级配套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20%拨付,按上年度12月底各区资助参保人数占三区资助参保总人数的比例拨付到各区。

(二)按门诊和住院救助人次拨付:门诊和住院救助资金按当年市本级配套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70%拨付,按上年度12月底各区门诊和住院救助人次占三区门诊和住院救助总人次的比例分配到三区。

(三)按依申请救助人数拨付:依申请救助资金按当年市本级配套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2%拨付,按上年度各区依申请救助人数占三区依申请救助总人数的比例分配到各区。

(四)按绩效因素拨付:市本级配套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8%按照各区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拨付,年度绩效目标由市医保局会同财政局按要求设定。

(五)市本级财政拨付给各区的资金,各区可以根据实际统筹使用。

(六)市医保经办机构在部门预算批复后30日内制定市本级配套的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医保局核准,市财政局在在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30日内拨付资金。

第七条各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上年度上级拨付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10%配套。

第八条各县(市、区)财政和医保部门要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在收到上级拨付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及时合理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按进度及时将上级财政安排的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市、区)医保、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结算效率,原则上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上一个月医疗救助结算资金。

第九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时,应当核对无误后再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医保部门反映,各县(市、区)医保、财政部门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章医疗救助预付金的管理

第十条医疗救助预付金是各县(市、区)作为上解到市医保中心用于结算、清算各县(市、区)医疗救助对象在县域外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费用的资金。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预付金由市医保中心按各县(市、区)医疗救助对象上年在县域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救助月平均费用的3倍额度核定,按年清算。医疗救助预付金原则实行一年一定,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医疗救助周转金在市本级结算账户中产生的利息归医疗救助基金所有。

医疗救助预付金不足以支撑三个月的支出时,各县(市、区)需在收到市医保经办机构相关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预付金额度的调整及资金上解原则上在当年的3月底前完成。对不及时上解医疗救助预付金影响市本级与自治区即时结算的,予以通报。

第五章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市医保局和财政局对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负有监督指导的职责,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各县(市、区)医保、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医保、财政部门应在当年一季度前对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编制绩效自评报告并上报。

市医保局审核汇总形成全市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自治区医保局。

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全部拨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有特殊原因年度未拨入的资金按照上级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医保、财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由市医保局或者县级(市、区)医保局责令退回;对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市医保局、财政局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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