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峰:相关金融风险有向整个私募生态系统蔓延趋势,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已非常有必要
原标题:王兆峰:相关金融风险有向整个私募生态系统蔓延趋势,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已非常有必要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胡天姣北京报道
北京时间1月21日,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在“南方财经法律高峰论坛”中,以“涉私募基金金融风险的破解之道”为主题发表演讲称,近年来,涉私募基金刑事案件持续呈高发态势,非法集资、诈骗、职务侵占等大案要案频发,私募市场乱象频出,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诱发了一系列的金融风险。
王兆峰表示,私募基金运作的流程其实是实现资本增值的全过程。由此,私募基金刑事风险主要发生于其生命周期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四个阶段。
通过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数据,2017年至2021年间,涉及私募基金刑事案件约有652件。从案件数量上来看,2017年至2021年分别为107件、149件、156件、180件、60件,其中2017年至2020年呈明显上升态势,2021年案件数量有明显下降。
从涉案罪名上来看,发案量较多的五项罪名分别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93件、诈骗罪40件、集资诈骗罪39件、合同诈骗罪18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8件。其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类案件尤为突出,占据全部涉刑案件的8成以上,这同时也能够反映出,私募基金在实际运营中资金募集的合法性为最大风险点。
王兆峰由此指出,2017年至2020年涉私募基金刑案件数量整体稳步上升,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2021年刑事案件数量明显下降,但涉案金额、人均损失急剧扩大,涉刑风险从单一罪名向多个罪名扩展,由此引发的金融风险有向整个私募生态系统蔓延发展的趋势。
在对私募生命周期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四个阶段的容易引发的刑事风险进行讲解后,王兆峰对涉私募基金刑事案件持续高发的原因做出解释。
首先是民营经济融资难、融资贵,为涉私募非法集资案件提供了市场空间。
王兆峰表示,从当前民营企业融资现状来看,民营企业融资规模大幅低于国有企业,融资成本高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民营企业旺盛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传统金融企业支持的情况下,私募基金成为部分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虽然民营企业融资难不能成为涉私募基金刑事犯罪高发的原因,但是却给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其次,私募基金行业监管力度不足,为涉私募犯罪滋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从2015年开始,P2P行业陆续爆雷,因此相当规模的不法分子开始转向私募基金平台进行非法融资。”他补充说,因为私募基金采取的是备案登记制,而非批准设立制,在程序上相对容易,行业监管的力度相对来讲比较薄弱。更有甚者,很多私募基金没有进行备案登记就开始募集资金。这些没有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很有可能沦为不法分子非法融资的工具,未来会引发较大的金融风险和刑事风险。
再次,部分基金出现兑付危机,是涉私募基金刑事案件集中爆发期的现实原因。中国基金业协会2021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失联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公示第三十八批疑似私募机构的公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14日,被基金业协会列入失联公告名单的私募机构已有1271 家。“私募基金爆雷导致刑事案件出现阶段性增长,并由此引发大量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维权,涉私募民事案件也出现了激增的状况。”王兆峰说。
第四,部分私募基金管理团队风险管理意识缺失,催生了涉私募犯罪风险。王兆峰称,实践中,许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风险管理意识非常欠缺,尽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雇佣职业经理人开展经营,但公司内部并没有完善的风控体系。再加上国家对私募基金实行自律为主的治理模式,极有可能催生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贪利动机。在这种情况下,私募基金很可能变成实控人牟利的工具,对私募基金的运行造成非常大的风险。
王兆峰强调,部分投资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淡漠,求富心切同样也为诱发原因。而犯罪分子正是号准了投资人巨大投资需求的“脉象”,编织各种名目,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引诱投资人上当受骗。
为防范化解涉私募金融风险,王兆峰提出五点意见:健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抓住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关键环节,完善各项制度机制,弥补监管漏洞;强化行政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管理人接管制度,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防控意识,以及提升防范能力,筑牢治本之基。
(作者:胡天姣编辑:李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