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临终托孤”,未成年孩子谁来监护?山西省首份遗嘱监护公证延续母爱

2024-01-23 10:52:15 - 太原市政府网站

转自:太原发布

父母离异后,父亲重组家庭,母亲患上重症,10岁的孩子由谁来监护?担心前夫对孩子疏于照护,病榻上的赵女士希望自己的姐姐日后能成为儿子的监护人。

1月22日,记者从城南公证处了解到,通过这份全省首份遗嘱监护公证,赵女士“临终托孤”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也让这份母爱得以延续。

2023年4月,正在城南公证处大厅值班的公证员周英娟接到热线电话,一名老大妈想咨询遗嘱事宜。“是您要立遗嘱吗?”“不是,是我的女儿。”老人的回答,令公证员有些讶异。很快,一个非常虚弱的声音从电话里传来,不时停顿一下,向公证员简要说明了意图。

原来,当事人赵女士病重时日无多,始终放心不下的,就是10岁的儿子。多年前离异时,经双方协商由赵女士抚养孩子,前夫后来重组了家庭,对孩子的过问越来越少,连约定好的抚养费都时有时无。

担心自己离世后儿子无人照顾,经过深思熟虑,赵女士决定把孩子托付给自己的亲姐姐,一是考虑到姐姐值得信任、具备监护能力,二是姐姐家的孩子与自己的孩子年龄相仿,这样的家庭环境更有助于孩子成长。

而且,赵女士的姐姐也愿意遵循妹妹病重之际的嘱托,在外甥18周岁前承担起监护人的义务。对此,遗嘱监护公证无疑是一条有效途径。

了解到赵女士的情况,公证员做足前期准备工作后,第一时间上门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见到公证员时,赵女士在母亲的搀扶下勉强支撑着坐了起来,面容憔悴。起草遗嘱、录音录像……历时3个多小时,完成了严谨的公证流程后,赵女士强打起精神,泛着泪花在遗嘱上签名。

整个过程中,赵女士意识清楚、表达明确,她向公证员表示,自己设立遗嘱监护的决定也得到了孩子父亲的认可。随后,将加急的公证书送到了赵女士家中。

公证员介绍,遗嘱监护公证书作为一种效力较强的证据,有助于实现当事人遗嘱监护的殷切意愿。遗嘱指定监护是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订立遗嘱为处于自己监护之下的子女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行为。

被监护人的父母作为与其子女血缘关系最近、感情最深厚的人,在去世前立下遗嘱,选择自己最为信赖的人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子女利益,也彰显了民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效力顺位应当优先于法定监护。

来源太原晚报记者辛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遗嘱监护应具备如下条件:遗嘱监护的指定主体仅限于正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被监护人父母,实践中多为未成年人的父母;遗嘱监护应通过遗嘱形式设立,排除协议等其他方式;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应当具备监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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