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细则公布
转自:北京日报
昨天下午,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共15条,主要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基本要求,主要选择资本实力较强、经营较为规范的公司参与;二是明确保险公司可向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等;三是规范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资金管理、合同管理、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等;四是明确对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管要求;五是对银保信公司建设维护银保行业信息平台等提出要求。
银保监会将支持保险公司立足自身特色,丰富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持续完善监管规则,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监管,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健康发展。
根据《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落实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求,提供简明易懂、安全稳健、长期保值增值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全客户权益保护机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求。
哪些保险公司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通知》明确需符合以下条件: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银保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此外,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保险期间应不短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