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再“无限担责”,学生才能真正自由
转自:河南商报
顶端新闻评论员郭旭阳
在经济活动中,有一种“无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股东的风险很大,一旦公司破产,由于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很可能使股东倾家荡产,所以这种模式的公司并不常见。
但是,这种在经济活动中不常见的“无限责任公司”,却因为一些意外事件的发生,成为学校的变种。
学校是人群特别是未成年人群集中的场所,即使制度、设施再周全,也难免发生意外事件。很多时候,学校选择赔钱道歉,息事宁人。
“学生在学校出事——家长要求学校担责——学校怕承担责任——进一步限制学生自由活动”的恶性循环就这样形成,有些学校甚至要求学生在校除了上厕所、接水不准离开座位。
当公众指责学校限制学生自由活动时,背后的关键就在于:当学校发生校园意外,学校就必须无条件承担责任,这已经成为很多家长的固有思维。
最近公开宣判的两个案例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
一个是中学生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时摔伤,一个是小学生在下楼梯时摔伤,两个学生的监护人均认为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并分别将学校诉诸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学校已经在管理教育、校园设施的设置维护上尽到了责任,因此驳回了家长的诉讼请求。
这两起案件的宣判,让我们看到了解决学生在校自由活动难题的曙光:
如果能够证明学校失职失责,那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无可厚非,但在学校无过错的情况下,仅仅因为事件发生在学校,就认定学校有责任,动辄“打官司”“拉横幅”,这是一种“刻板印象”和“认知偏见”。
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法治精神,而且会对正常的教育教学造成干扰,给广大教育工作者增加思想负担。更可怕的是为了避免无限担责,学校开始指定各种细则,限制学生的自由活动。
顶端新闻评论员认为,纵观全国,基于庞大的学校和学生的数量,即使千防万防,出现校园意外事件的绝对数量必然不会太少,厘清、明确家校权责对双方都是好事。
只有及时针对学校无责的校园意外纠纷进行澄清正名,不让学校陷入“自证陷阱”,成为“无限责任公司”,才能真正还学生在学校自由活动的空间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