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生育,能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

2023-02-23 09:39:19 - 重庆晚报

无法生育,能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

原告和某某与被告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8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两个月,双方即外出打工。

因一直未生育子女,导致双方以性格不和、关心不够等为由不断发生矛盾。2010年3月9日,原告和某某以被告木某某不能生育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出具了病历两份,证明原被告在婚后未能生育,因而被告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的事实。还有检查报告三份,证明经医院诊治,原被告不能生育是由于被告的身体原因而导致的事实。

法院判决:原告和某某提供的证据经质证不能充分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是否判决离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早在1980年我国就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规定,离婚案件中男女一方第一次要求离婚的,如没有上述五种法定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般法院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即本案中和某某以不能生育为由起诉离婚,如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一次起诉法院是判决不准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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