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检察院联合8家单位会签加强民事支持起诉衔接工作意见

2023-02-23 10:51:51 - 广东检察

2月21日,兴宁市检察院与法院、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民政局、妇联、残联等8家单位会签《关于加强新时代民事支持起诉衔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群团组织的职能优势,加强和规范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推动形成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工作新格局。

兴宁市检察院联合8家单位会签加强民事支持起诉衔接工作意见

《意见》指出,各协作单位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通过支持起诉、法律援助、行政调解等方式,共同维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农民工、困难职工、家庭经济困难户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应当坚持有限介入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处分权,把握支持起诉案件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尊重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意见》还对民事支持起诉的民事主体、受案范围、工作程序、各协作单位职责分工以及线索移送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要求,各协作单位要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情况,共享信息资源、相互反馈问题、开展业务探讨、提出改进建议;要确定专人负责日常信息共享、沟通协调、重大案事件通报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保障支持起诉工作衔接机制顺畅运行。人民检察院在支持起诉工作中发现社会治理存在监管漏洞的,应当通过检察建议、专题报告、情况通报等方式,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履职尽责,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下一步,兴宁市检察院将以《意见》签订为契机,不断加强与各协作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弱势群体支持起诉工作稳步向前,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什么是“民事支持起诉”?

民事支持起诉是指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享有诉权的社会特殊群体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为了实现诉权实质平等,检察机关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社会特殊群体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农民工、困难职工、家庭经济困难户等弱势民事主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支持起诉的其他民事主体。

民事支持起诉主要适用以下案件范围:

(一)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

(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的;

(三)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

(五)请求给付抚养费、抚育费或者撤销、变更抚养关系等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七)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八)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有前款规定情形,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持公益诉讼条件的,依照其他规定办理。

来源:兴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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