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淮南市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41号

2023-02-23 12:24:13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淮南市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41号。

【安徽】关于淮南市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41号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41号

当事人:淮南市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400MA2N3KMX21

住所(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庆东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2年11月6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淮南市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消毒碗”进行监督抽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网站”下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ZQJY-2022-W110508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DC22340400342075456),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我局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调查,并指派执法人员从光玉(执法证号∶12070430040)、张雯雯(执法证号∶12070430007)负责对该案查处。2022年12月19日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检查执法股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消毒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使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具没有产生不良后果。

证据材料: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ZQJY-2022-W1105083)一份,证明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消毒碗”进行抽样的事实;  

2.《检验报告》(DC22340400342075456)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未产生不良后果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2年12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田罚告〔2022〕5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具“消毒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属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3日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