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海信家电 公告编号:2024-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有新增、变更的情形,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代表本公司处理因修改〈公司章程〉而所需之备案、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事宜的议案》未获得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下午3: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22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市东海西路17号海信大厦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代慧忠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70人,代表股份857,492,512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2%。
其中:
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69人,代表股份623,294,296股,占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67%。
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情况:H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名,代表本公司股份数量为234,198,216股,占本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51%。
上述出席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751,424,98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5人,代表股份106,067,52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8%。
(2)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69人,代表股份623,294,296股,占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67%。
上述出席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517,226,770股,占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5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5人,代表股份106,067,52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8%。
(3)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34,198,216股,占本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51%。
此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
(二)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表决情况
(三)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表决情况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条的要求,本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三、关于提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代表本公司处理因修改〈公司章程〉而所需之备案、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事宜的议案》未获得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谨此重申,本次《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其中《公司章程》中有关类别股东部分条款的修订,是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颁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废除(据此修订的类别股东会规定不再适用)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变动,旨在确保《公司章程》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董事会认为,尽管公司所发行股票被分类为A股及H股,但由于该等股票均为普通股,持有人享有相同的实质性权利,且根据现行《公司章程》,公司仅须就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主要为发行或购回证券)时取得类别股东会的批准;因此建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包括取消类别股东会规定)进一步落实全体股东权利的公平性问题。此外,《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仍须遵守《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政策的规定,保障所有股东的权利。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将进一步与股东进行更深入的沟通,解释修订《公司章程》的潜在影响及优点,并待与股东的意见达成一致后再行安排审议程序。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智马龙飞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