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五个条件的六种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形式,才允许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

2024-02-23 06:31:14 - 中国会计视野网

请问

符合五个条件、这六种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才允许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

答复

这样的知识产权,才允许出资入股!

1、可以评估作价的

2、可以依法转让的

3、知识产权权属为出资股东名下的

4、公司章程里面有明确规定可以知识产权出资的

5、知识产权与公司业务具有关联性的

参考: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这样的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才允许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1、专利技术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4、植物新品种权

5、生物医药新品种

6、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的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第三条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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