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百姓健康打“擦边球”?严厉打击这类行为!

2022-12-23 12:30:33 -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近期

受疫情影响

民众购药需求较盛

各路“李鬼”也悄然现身

据媒体报道,某微商从生产企业购进与连花清瘟胶囊包装相近的“连花清温茶”,用“再也不担心中招”“连花清瘟清热解毒”等宣传信息在微信群销售。12月20日晚,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涉疫物资不正当竞争案,拟对上述微商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这批“连花清温茶”外包装盒与连花清瘟胶囊极为相近,均为蓝白配色,但据产品标签等信息,涉案“连花清温茶”为普通食品,与连花清瘟胶囊无任何关联。

或许是网上屡屡可见“连花清瘟卖断货”的消息,让这些“李鬼”看到了“商机”,于是一股脑涌现大量“山寨版”,不仅名称相似,连外包装都很神似。

拿百姓健康打“擦边球”?严厉打击这类行为!

针对微商靠蹭热点、打“擦边球”来赚取不义之财的行为,近日,微信安全中心发布公告,全文如下:

微信个人账号违规发布涉疫产品营销信息处理公告

1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进一步优化了新冠疫情的防控措施,各地疫情防控政策也发生调整。

近期,我们通过用户投诉发现,少数用户利用微信的功能发布抗原试剂检测盒和退烧药等各类药品的营销信息,其中不乏有人哄抬价格,甚至存在欺诈行为,给用户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个人不能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包括第二类)经营活动,个人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销售新冠抗原试剂盒是违法行为。

2020年3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另外,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利用微信个人账号发布抗原检测试剂、药品等营销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微信安全团队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坚决处理、严厉打击。

为规范微信个人账号的信息发布行为,保障微信用户的信息安全及合法权益,对于以任何形式发布、展示、传播各类抗原检测试剂、药品营销信息的微信个人账号,微信团队一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的规定,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阶梯式处理。

违规示例

拿百姓健康打“擦边球”?严厉打击这类行为!

部分被处理“微信账号”示例

拿百姓健康打“擦边球”?严厉打击这类行为!

微信安全中心提醒

用户利用互联网违规销售医疗器械、药品等,属于违法行为。微信用户通过聊天功能、群、朋友圈等功能发布前述产品营销信息,也违反了平台规范。此外,帮助朋友在朋友圈、微信群转发宣传推销前述产品,也同样属于违规行为。

请广大用户珍惜自己的微信账号使用权,在使用过程中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平台使用规范;我们也提醒大家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抗原检测试剂或退烧药物,谨防诈骗。

同时,微信团队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用户协议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配合有权机关维护其他微信用户的合法权益。用户如若发现此类违法违规行为或欺诈行为,请第一时间进行投诉,携手共建安全、健康、绿色的生态平台环境。

涉疫产品关乎民生,为划出涉疫消费领域监管“红线”,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12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稳定涉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加强涉疫医疗药品、抗原检测试剂、防护用品三类涉疫物资价格监管,重点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对涉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捆绑搭售,大幅提价等行为从快从严处理。详:快速出击!全力保障涉疫物资价格秩序稳定

综合自:中国市场监管报、微信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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