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纠纷缘何“同案不同判”

2022-12-23 15:38:11 - 市场资讯

提要

近年来,虚拟货币投资纠纷事件频频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认定标准。但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一条重要的分界线……

来源:法治周末

文|《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双方约定以360个以太坊币抵偿债务,但实际交付的是米奥币,上述行为损害了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在湖南省宁乡市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宁乡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已经偿还了虚拟货币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则改判认为,虚拟货币抵债这种行为损害了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法治周末》记者调查发现,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的兴起,市场上兴起了虚拟货币交易热潮,随之而来的是相关虚拟货币投资纠纷事件频频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却是认定不一。

虚拟货币抵债酿纠纷

家住宁乡市的文某与左某是朋友,从2015年开始,文某与左某便有借款往来。2016年,左某向文某借款60万元后一直未予归还。2017年,左某向文某出具借条重新续借。不久后,左某向文某归还了5万元,经结算后,左某仍欠文某55万元。此时,左某开始想以虚拟货币来抵偿其拖欠文某的55万元借款。

2019年10月22日,左某开始帮文某进行虚拟货币米奥币的布局,并向其推荐了一个米奥币项目交易平台。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这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是一款手机App。2019年11月,平台用户可以在该App上相互转让米奥币,但无法提取现金人民币。再过一段时间后,该App已无法打开,且在手机App市场上也无法搜索到该App。

文某此时想找左某要回55万元的欠款,但是遭到了左某的拒绝。左某称,其还款5万元后,余欠款项双方约定由他以360个以太坊币抵偿。文某2019年12月4日向他出具证明,证明他已归还欠款,借贷关系结束,此前借条无效。

于是,文某将左某起诉到宁乡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左某向文某偿还借款55万元整,并按月利率1.2%向其支付借款利息48620元,共计598620元。

双方当事人约定用虚拟货币抵还其剩余债务,这种约定是否有效?以虚拟货币抵债的约定是否能达到清偿债务的法律效果?这两个问题成了法院审理的焦点。

宁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文某支付了出借款项,左某收到了文某出借的款项后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认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2019年10月,左某偿还文某5万元后,用360个ETH(以太坊币)抵还其余债务,且已全部实际履行,上述抵债清偿的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全部实际履行,文某与左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结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借条失去效力。现文某持失去效力的借条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宁乡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文某的诉讼请求。文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左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文某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法院同时驳回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非民法意义上的财产

那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缘何会认定虚拟货币抵偿债务约定无效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向记者透露,案涉米奥币属于虚拟货币中的“空气币”。虚拟货币是由非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的非真正意义的货币。同时,案涉虚拟货币不具备民法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属性。“进入法律视野的虚拟财产,至少需要具备合法财产本身的稀缺性、可流通性、可支配性和价值属性。回归到本案,案涉米奥币因其本身不具备合法的价值属性和流通属性,系虚拟货币中的虚假货币,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

这位法官向记者解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本案中的米奥币既非货币,也不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案涉米奥币项目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亦可能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虽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直接明确禁止米奥币的交易,但米奥币项目作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亦可能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已被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所明令禁止。”该法官对记者说,文某与左某约定以360个以太坊币抵偿债务,但实际交付的是米奥币,上述行为损害了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那么,以虚拟货币抵债是否能达到清偿债务的法律效果?法官认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法官解释,文某当时接受了该以币抵债的债务清偿方式,主观上也想谋求虚拟货币市场上的高额利润,客观亦参与了涉案米奥币项目的炒币活动,且文某在收到该米奥币之后发现了该币不能提现,并未及时将该米奥币返还左某,也未采取其他防范虚拟货币投资风险的措施,故文某和左某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名为民间借贷,实质上系因虚拟货币的炒币交易发生的纠纷。不论是虚拟货币买卖行为、虚拟货币交易投资行为、以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以虚拟货币兑换商品、或者是以虚拟货币借贷、抵偿债务等个案交易行为,都要依托虚拟货币的非法代币发行融资平台而实现。”该法官认为,个案的背后是系统性金融风险,可能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也可能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对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行为持否定态度。

各地对虚拟货币属性认定不一

记者调查发现,因虚拟货币投资或交易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但各地法院的判决不一。

有媒体披露,今年9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有关虚拟货币借还纠纷的二审判决结果。

涉及此案的当事人丁某与翟某两人为朋友关系,因计划基金投资,丁某向翟某借了5万个莱特币用于基金投资。2014年12月,翟某向丁某指定收币地址转入5万个莱特币。

双方借条载明,丁某借到翟某莱特币5万个,约定2015年7月到10月15日全部还完,如不能按时归还,则以每个莱特币19元的价格等价偿还人民币,但优先偿还莱特币。直到2017年4月,丁某只还了1.7万个莱特币,尚欠3.3万个莱特币未返还。于是,翟某将丁某起诉到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莱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认定莱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丁某采用借用行为取得的莱特币理应返还翟某,法院判决丁某返还翟某莱特币3.3万个。

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年8月,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莱特币具有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文件中,明确了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另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具有违法性及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法院同时表示,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定否定虚拟货币本身作为虚拟财产的可保护性,故一审法院认定翟某出借的莱特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应受法律保护,并无不当。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丁某上诉,维持原判。

与此不同,有的法院对类似案件,判决结果完全不同。

今年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中,披露了一起虚拟财产纠纷案。

2019年7月,韦某等组成A团队、姜某等组成B团队、章某等组成C团队,共同投资XIN币获取收益,其中韦某等4人投入的XIN币是向散户募集所得,委托、募集行为均发生在中国境外。2020年3月章某将C团队保管的私钥删除,导致3个团队投资的XIN币无法取出。韦某等诉请章某等赔偿XIN币丢失的经济损失1190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XIN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合法性,投资者通过境外募集获取XIN币并进行投资获取收益的投资交易行为,危害公众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故驳回韦某等全部诉讼请求。

立法缺位加剧司法适用难统一

事实上,虽然我国没有对虚拟货币进行专门立法,但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相关行为,始终保持着严监管态度。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明确“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此文件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在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齐爱民看来,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规定。在立法缺位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部委发布的监管政策,以其鲜明的价值导向发挥着准裁判依据的作用,并深刻影响着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

《法治周末》记者搜索发现,由于虚拟货币纠纷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判决还是存在差异,从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

记者梳理一些已经判决的类似案件发现,目前,多数法院对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予认可,涉及到虚拟货币交易或者投资纠纷相关案件的诉求,法院一般都是判决不予支持、判定合同非法无效、同时各自承担损失。只有少数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在我国司法判决上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这种认识上的分歧若长期得不到解决,将加剧司法适用上的不统一。”齐爱民认为。

 

责任编辑:刘万里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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