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三人被判刑

2023-04-23 16:26:10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网

一企业为谋取私利而违规排放污水,被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部门当场查获,海盐法院近日公开审理这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三人被判刑,此案也被列为污染环境罪典型案件。

2021年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作为嘉兴市重点排污单位某紧固件公司污水处理中心主管人员,为了使公司的污水能够达标排放,自行操作或指使公司污水处理操作工王某、王某某在排放污水时,通过打开在线监测房的水龙头,向排污口排放自来水的方式,干扰污水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含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工业污水进入污水管网。2022年5月24日,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被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嘉兴市生态环境海盐分局将该案移送海盐县公安局。海盐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并对3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王某某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结伙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监测数据,排放含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依法惩处。三人为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系主犯,另两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人均在被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分别从轻从宽处罚。

最终,海盐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均判处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判决,禁止三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污染物处理相关的生产活动。

企业发展必须秉持生态保护理念,本案三名被告人为使企业利润最大化,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干扰监测数据方式,私自排放污染物,导致水体污染,构成刑事犯罪。承办法官认为,依法严肃查处此类案件,不仅是对当事人个体的惩罚,更是对相关行业企业的一种警示和震慑。企业负责人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以落实污染防治要求为契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依法科学精准治污并达标排放,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协同发展。

生态环境部门要继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主动曝光典型案例,通过警示教育,增强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继续加强与县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单位)的协同配合,增强执法合力,加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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