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法规速递】“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等(2024015期)

2024-04-23 21:39:58 - 安永EY

【安永法规速递】“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等(2024015期)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

内容提要

为帮助“走出去”个人更好处理在境外可能遇到的税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4月8日发布了《“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分7章,从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所得税申报、税收抵免与饶让、税收协定、服务举措、双边社会保障协定7个方面,详细列举了57个“走出去”个人常见税费事项。相关政策依据是截至2024年3月底有效的法律法规。

建议相关纳税人阅读《指引》以了解更多详情。如有疑问,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2024年税务部门规章制定计划

内容提要

2024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发布了《2024年税务部门规章制定计划》,包括以下四项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

【安永法规速递】“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等(2024015期)

我们将关注相关进展并及时为您带来进一步消息,敬请期待。

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

内容提要

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优化外资营商环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4年4月8日发布了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文(以下简称“107号文”),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

107号文提出,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即北京、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浦东新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部分信息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主要内容包括:

►试点开放业务经营主体注册地、服务设施(含租用、购买等设施)放置地须在同一试点区域内。

►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服务范围仅限本试点区域。其他业务服务范围可面向全国,便利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开展业务经营、扩展市场空间。

►对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管理,并需按照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相关试点批复。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持续有序推进电信领域开放工作:

►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评估论证,加强政策宣贯,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

►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开展电信领域对外开放政策研究,不断优化电信领域市场营商环境。

有意在试点地区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可持续关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最新信息,并主动与地方主管部门沟通了解详细的试点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

内容提要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4年4月3日通过汇发[2024]11号文(以下简称“11号文”)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11号文的主要事项如下: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负责的贸易企业名录登记核准1要求。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办理方式,由外汇局核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

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收支业务办理:

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简化区内企业办理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贸易收支手续;

放宽银行办理A类企业货物贸易特殊退汇(非原路退回或退汇时间超180天)的权限,从现行单笔等值5万美元提高至等值20万美元;

满足B、C类企业延期收付汇的客观需求,符合条件的B、C类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由银行办理其90天以上的延期收付汇业务。

11号文将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汇发[2012]38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建议相关企业参阅11号文以了解更多详情,并在符合条件时享受简化的办税流程。如有疑问,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注:

1.根据现行规定,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以上为安永《法规速递》第2024015期中文版本全部内容。您可访问安永官方网站https://www.ey.com/zh_cn/china-tax-alerts或点击下方“安永智库小程序”以获取往期法规速递。

【安永法规速递】“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等(20240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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