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天德鑫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2-05-23 10:10:05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2年5月12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贵阳天德鑫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阳天德鑫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市监处罚〔2022〕151号

当事人:贵阳天德鑫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HM6NH5A;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西南商贸城一期商铺6号广场A区2层220号商铺;

经营者:吴正兴;

身份证号码:43252419********X;

联系电话:177*******83;

联系地址:湖南省新化县吉庆镇石桥湾村第四村名小组28号

2022年4月14日,我局接到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03ZD030157),当事人销售烁铂新一代(LED球泡灯):规格型号SZ-SBL-20W;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互换性、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GB 2490-2010标准、依据《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自镇流LED灯)》,判定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异议,现场发现当事人的门面内有检验报告中同一个规格型号球泡灯2个。于同日报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不合格产品(详见财物清单04-04-14-01)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观市监强制【2022】第04-04-14-01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于同日依法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依法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0日从中山市艾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烁铂新一代(LED球泡灯),型号:SZ-SBL-20W, 20个进行销售,进价为2.5元/个,销售价为3元/个。经过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时,已销售18个烁铂新一代(LED球泡灯),型号:SZ-SBL-20W。违法所得9元,该批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是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2、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第【2022】04-04-14-01号一份,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实物证据;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烁铂新一代(LED球泡灯),型号:SZ-SBL-20W的进货来源以及销售情况的事实;

4、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烁铂新一代(LED球泡灯),型号:SZ-SBL-20W,不符合GB 2490-2010标准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进销货单两张,证明当事人进销货交易记录情况的事实;

7、办案人员拍摄现场经营场所照片二张,证明经营者经营的客观事实;

8、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9、被委托人吴叶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10、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吴叶红处理销售不合格产品烁铂新一代(LED球泡灯),型号:SZ-SBL-20W一事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2年05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观市监罚告(2022)第151号),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烁铂新一代(LED球泡灯):规格型号SZ-SBL-20W不合格,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销售不合格产品过程中无减轻、从轻、从重的行为,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烁铂新一代(LED球泡灯)2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整(¥9.00元);

三、罚款人民币壹佰肆拾元整(¥14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佰肆拾玖元整(¥149.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缴纳到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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