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员工加错油导致车坏被索赔

2024-05-23 06:55:33 - 南宁晚报

■本报记者郑芳 通讯员刘荣冬 

某公司员工驾驶公司柴油车去加油,被加油站工作人员引导加错了汽油,导致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抛锚送修。由此造成的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承担?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柴油汽车误加汽油的案件,值得各大车主注意。

事因 柴油车被加错汽油高速路上抛锚

2023年10月24日,某公司员工驾驶该公司名下长城哈弗H5黑色柴油汽车来到某加油站的加油机旁,该加油机上有柴油和92号汽油两把加油枪。加油站工作人员在未询问加注何种油品的情况下,按照小型汽车一般加注汽油的惯性思维,通过手势引导某公司员工在92号汽油枪处完成自助加油,该员工也没有注意到该加油枪旁明显的92号汽油标识。

加油完成后,该员工驾驶汽车继续驶入高速公路,由于加注油品错误,该车在高速公路上抛锚,被就近送到平果市某维修点维修了3天,产生维修费用4300元,该员工因等待修车花费住宿费557元。

双方当事人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未果,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加油站退还加油费420元,并支付维修费4300元、住宿费557元以及公司员工三天误工费1080元。

法院 加油站对本次损失承担70%的责任

造成的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承担?对于原告要求退还420元油费的诉请。法院认为,加错油系双方当事人对交易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依法有权请求撤销该买卖行为,此后,双方应各自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油费420元,原告应当返还被告相应汽油,由于原告客观上无法返还取得的汽油,依法应当折价补偿被告420元。被告主张相互抵消于法有据,故法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支付维修费4300元、住宿费557元的诉请。本案中,被告方作为专业提供成品油服务的机构,在未明确原告需要加注何种油品的情况下即引导原告方至92号汽油油枪处,且该油枪与原告方欲加注的柴油油枪位于同一加油机上,这是引起本案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方未注意到92号油枪旁明显的油品提示也是本案损失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对本次损失承担70%的责任,原告对本次损失承担30%的责任。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合计3399.9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其员工误工费1080元的诉请。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已扣发了其员工误工期间的工资,因此,对于原告而言并未因误工产生相应损失,因此,法院对该项诉请未予支持。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加油站方面,对于差异特别大的油品(例如柴油和汽油)最好要划分到不同的加油机上,加油站工作人员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在明确消费者需要加注油品的基础上再进行明确的指引;消费者方面,也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留意实际加注油品的型号标识,尽量避免危及自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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