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间无地漏租户要解约?法院判了

2024-05-23 18:56:59 - 南宁晚报

租户认为租赁的房屋内卫生间因没有地漏而存在积水,影响了正常使用,要求与房东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违约金。那么,卫生间没有地漏是否可以成为租户解除合同的约定事由?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对此情况进行了认定。

2023年7月,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东约定将南宁市西乡塘区某某小区的房子租赁给租户,合同其中约定“交付的房屋及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租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入住后,租户发现卫生间因无地漏而积水。虽然房东建议维修,但租户仍不想再租赁该房屋。双方协商不成后,均表明了解除合同意愿,但双方均认为自己对合同解除无过错。

法院认为,对卫生间积水的容忍度因人而异,原告租户认为积水及后续维修将会影响其生活,被告房东认为无影响并曾经同意维修,该分歧是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

法院结合生活常识及案涉厕所的现状,认定积水以及请人入驻维修,确已影响到原告的生活,即正常使用。但案涉房屋厕所低处无地漏,并不是隐藏瑕疵,而是显而易见的。原告在入住前没有尽到审慎查验义务,没有预见到无地漏及后续维修可能会影响到其正常使用。据此,法院综合分析,导致合同解除,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结合双方均有解除合同的意愿,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未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押金,并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对该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卫生间无地漏是否属于房屋及设备无法正常使用,而对正常使用的理解应归为是否影响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居住条件的要求也日益增高,特别是原告这样的上班族,如果劳累一天回到家中,还得面对卫生间积水的困扰,清理积水会增加家务量,不清理又容易滋生细菌,此状况确实已经影响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虽然被告承诺予以维修整改,但维修整改需要切割地面安装管道,耗时较长,施工队的入驻也会影响到原告的起居和个人隐私。因此法院认定房屋有瑕疵,影响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进而成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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