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15年的儿子非亲生!男子起诉前妻获赔偿28万余元

2024-06-23 15:12:04 - 安徽商报

淮南一男子抚养了15年的儿子,经亲子鉴定竟是非亲生,男子将前妻起诉至法院。近日,淮南中院二审宣判一起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判决前妻支付男子共计28万余元。

单独抚养10多年的儿子非亲生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6年登记结婚,次年,李女士生下一子,取名小君。2009年,张先生与李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小君由张先生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

此后,张先生单独抚养小君。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小君因为全身多处关节疼痛多次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幼年特发性关节炎,花费医疗费共计近2万元,还因治疗需要购买药物花费2.2万余元。

后经他人提醒,张先生怀疑小君并非自己亲生骨肉。2022年12月,经两次亲子鉴定,结论均排除张先生为小君的生物学父亲。

张先生愤怒之下将前妻李女士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小君不存在父子关系,并判令李女士偿还张先生支付的医药费、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0万余元。

法院判决前妻支付25万余元

凤台县法院一审认为,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子小君,违背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张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对小君抚养多年,并且在小君治疗疾病期间支付了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李女士对此具有过错,侵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也使张先生遭受精神痛苦,名誉受损,人格利益受到伤害,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李女士向张先生支付小君的医药费4万余元、抚养费7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

张先生不满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数额,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诉。

淮南中院认为,小君的抚养费应根据小君的实际生活需要、张先生抚养小君的实际支付、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淮南中院参照该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历史变化,根据小君实际生活情况,计算出小君抚养费共19万余元。二审在维持其他判项下,改判李女士向张先生支付小君抚养费19万余元,连同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合计赔偿25.8万余元。

法官提醒称,亲子关系被否认后,原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对该子女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张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就在于李女士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不当利益,张先生却遭受财产损失,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

法官提醒,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维系夫妻感情的重要基础,不仅是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也是夫妻双方对家庭、对子女、对社会的责任所在,更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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