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假检等2项重大隐患,一煤矿被责令停产停业,罚款286万!

2024-06-23 23:45:27 - 市场资讯

府谷县弘建煤矿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1.瓦斯检查存在假检:2024年5月2日零点班、5月8日零点班,弘建煤矿13202主运和13203回风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存在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瓦斯检查日报表显示检查两次,实际当班瓦检员李华只去现场实地检查一次;2.煤矿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显示西翼一盘区3-1采空区存在2处采空积水(总面积约0.664km2,总积水量226500m³),13202运输顺槽和13203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0-575m、1225-1450m范围处于这2处采空积水探水线内,但在掘进过程中,在到达探水线时未对上覆采空积水进行探放,掘进工作面顶水作业

处罚内容:1.责令停产整顿7日,对瓦斯检查工作开展全面整顿,对瓦检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开展内部追责,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瓦斯检查。处120万元罚款(¥1,200,000.00);2.责令停产整顿7日,对位

于探水线内的巷道施工钻孔对上部采空区积水进行探放,在确保无水害威胁后方可继续掘进,对防治水技术人员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处166万元罚款(¥1,66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贰佰捌拾陆万元整(¥2,860,000.00),责令停产整顿7日,对瓦斯检查工作开展全面整顿,对瓦检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开展内部追责,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瓦斯检查;对位于探水线内的巷道施工钻孔对上部采空区积水进行探放,在确保无水害威胁后方可继续掘进,对防治水技术人员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

违法行为类型: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煤安监二罚〔2024〕25023号

处罚类别: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罚款金额(万元):286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19

处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来自:信用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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