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24-07-23 06:04:18 - 经济日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签署编号为【CCB20240003-SZ】的《资产转让合同》并完成了债权转让相关手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的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请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立即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南面鹏程一路东面深圳建行大厦25层

联系人:叶女士电话:0755-81689824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49楼

联系人:汤先生电话:0755-82215564

2024年7月23日

公告清单(基准日:2024年3月31日单位:人民币元)

借款人(或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付款义务人)名称借款合同名称、编号(或合同签订时间)担保人基准日本息担保合同名称、编号(或合同签订时间)

深圳市创捷科技有限公司《综合融资额度合同》(编号:HTZ442008093QTLX2021N003)深圳市创捷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双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捷科技有限公司、黄育存、张楚婵、黄琪31,579,917.21《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93ZGDB2022N00W)、《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93ZGDB2021N004)、《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93ZGDB2021N005)、《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93ZGDB2021N006)、《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93ZGDB2021N007)、《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HTC442008093YSZK2021N003)、《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编号:HTC442008093YSZK2021N004)

深圳市五洲通视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网络供应链“e信通”业务合同》(编号:RZBH4420080932021000381004548752)深圳市创捷供应链有限公司、黄育存、张楚婵、黄琪1,023,457.07《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93ZGDB2022N00N)、《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编号:保借2021普惠16014中心区-1)、《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编号:保借2021普惠16014中心区-2)、《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保借2021普惠16014中心区-3)、《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质借2021普惠16014中心区)、《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编号:协借2021普惠16014中心区)

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综合融资额度合同》(编号:HTZ442008028QTLX2021N004)《供应链融资额度合同》(编号:HTZ442008028QTLX2021N00A)《补充协议》(编号:补202207罗湖中邦10000)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四维实业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德阳市时代广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邦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邦环境与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罗炎雄、邹昕燕、李旭红、徐瑞芳、焦亚杰、徐瑞东、徐秋敏、邱观兰、刘祖珍354,164,973.57《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E)、《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G)、《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F)、《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H)、《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K)、《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M)、《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L)、《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N)、《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P)、《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Q)、《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6)、《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7)、《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8)、《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9)、《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A)、《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B)、《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C)、《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D)、《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HTC442008028YSZK2021N001)、《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编号:HTC442008028YSZK2021N002)、《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4)、《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5)、《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6)、《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7)、《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8)、《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A)、《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B)、《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C)、《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D)、《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E)、《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U)、《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W)、《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X)、《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0Y)、《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0)、《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1)、《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2)、《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2008028ZGDB2021N013)、《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HTC442008028YSZK2021N003)、《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编号:HTC442008028YSZK2021N004)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2024年3月31日)的债权本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应支付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2.上述借款人、担保人如有疑问,请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联系人联系。本公告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借款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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