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地发布通告!违反这些规定将被处罚

2024-07-23 08:02:12 - 新疆日报

近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网站发布

《关于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告》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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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夏季以来,喀什地区持续出现高温天气,气候干燥,旅游业升温,游客不断增多,自驾游、徒步穿越、驴友活动、林区生产经营活动频繁,进入林区人数增加。同时,7月份胡杨开花,林下胡杨花絮、枯枝等可燃物较多,加之胡杨花絮易燃性极强,一旦接触火源就引发火灾。为防止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期

即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

二、禁火区域

喀什地区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湿地及其周边150米范围内区域,国省干线、县乡道路两侧林带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等。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未经批准的施工用火。

(五)农林接合部位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责任落实

(一)各县市要加强扑火队伍和护林员扑火训练演练,定期维护保养灭火装备,要时刻处于临战状态,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

(二)森林、草原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三)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野营、祭祀、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服从森林草原经营(管护)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草原经营(管护)单位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六)在森林草原或距离森林草原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防火设施、设备。

(七)在森林草原防火区或距森林草原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八)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九)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林草等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各县市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农村广播、横幅标语、电视、报刊、微信等载体广泛宣传,让森林草原禁火令家喻户晓。

五、处罚措施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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