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让民企一心一意谋发展 | 新京报专栏

2024-07-23 17:20:00 -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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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并于7月21日全文公布。

党的历届三中全会一向聚焦改革与发展,是为全国乃至全世界都瞩目的大会。历史上,多次重大改革举措和发展方向的指引,都自当时的三中全会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也不例外。此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更为中国经济社会未来发展绘制了新蓝图。

即日起,新京报评论部推出系列评论,深度解读此次决定涉及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以飨读者。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让民企一心一意谋发展 | 新京报专栏

二十届三中全会闭幕后,7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全文发布。其中提出,将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

这一政策导向,不仅是对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表态,也体现了我国执政党对下一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思考。

接下来,如何在竞争制度、融资制度、信用制度、技术支持、优化行政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切实维护民营企业、促进其增长,则是一项需要全面铺开、攻坚稳进、持之以恒的艰苦而重要的工作。

立法背景:一部社会意义重大的法律

事实上,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并不只是一项针对民营企业的微观措施,也是事关“两个毫不动摇”的宏观战略,即此次决定提出的: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在我国现实的语境下,这意味着保证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和公有制平等使用资本、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在政府项目和社会项目上公平获得准入,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从而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执政者向社会各界释放的信号,也是为了给民间以信心,激发民营经济参与者安心谋发展、促进投入投资的信心。

立法促进民营经济,社会意义不容小觑。

一方面,是为了发挥民营经济服务社会、稳定社会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可以在经济承压的局面下,让民营经济更好地容纳新质生产力,让民营企业成为技术突破的“先锋”。

民营经济“56789”的说法,已经广为流传。即在我国,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财政税收收入,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不只是解决就业问题,我们日常的衣食住行、线上线下的各种消费,特别是种种民生需求,亦深度依赖民营经济的供给。民营经济的繁荣,直接关乎亿万人民的生计着落与生活质量。

而且,对民营经济的鼓励和保护,不只是一项“扶持弱小”的政策。

民营经济,早已不只是“有益的补充”。在诸多富于竞争性的行业,民营企业已然代表了我国最先进的生产力。

比如,通信设施企业行业、互联网和数字经济行业、电动车行业、家用电器行业等。即便是瓶装饮用水等似乎不“高大上”的行业,民营企业的努力也令我们获益良多。

特别是,当前国际经贸扩展难度加大,囿于其固有身份,国有企业在“走出去”时困难颇多。相较之,民营企业在承载对外交往开拓使命时,身段更为灵活,既更有优势,也更有意愿合理承担风险。

立法定位:一部保护范围更完整的法律

要说,促进民营经济也并不是新提法,此前我国政府就已经提出了多项措施。如2023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31条。

此次进一步提出专门立法,除了宣示政策信号,更可以提升层级、实现制度刚性,实现立法执法司法的联动,发挥长效性。

在定位上,民营经济促进法会是一部保护范围更完整的法律。

2003年我国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做了修订。中小企业一般是民营企业,但民营企业并不都是中小企业,比如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已经超过3000家。

民营经济的范围,也比民营企业更广。例如,国有控股企业中的非国有小股东的投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均可谓民营经济的一部分。

而且,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为民营经济促进法提供了良好基础,特别是2020年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可以预见,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后,进一步落实和执行此法的法规规章也会渐次出台。

立法效果:一部尤其需要有效落实的法律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内容上,对民营经济的促进措施,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个维度。

一是市场开放,这是指持续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要在产业配套或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确保只设置合理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

在此领域,近期的一项重要立法成就,是即将于8月1日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这部条例要求,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的各级行政机关审查相关文本是否会不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技术攻关,这是指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这既可以包括一些知名大企业,也可以是在细分行业中有突破的“独角兽”、“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

三是资信支持,这是指完善民营企业在银行业和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优良的融资支持,并非是指给越多钱越好,也包括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让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实现市场化融资。

比如,根据部分民营企业固定资产少、经营资金流水大、客户多的特点,给予更多元的放贷评价指标等。

四是优化监管,这主要是对政府提出的要求。

具体应包括杜绝乱收费,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这当然也应该包括防止过度征税;规范工商、质检、环境、消防等各类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在对企业执法时,应该避免简单粗暴的“一抓了之”,“往死里罚”,以至于“一个案子搞垮一个企业”;建立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等。

与此同时,政府部门既要表率不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清偿,也要加大对民营企业款项支付的保障力度。对此,2020年《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可谓一个重要的先期立法。

就立法风格而言,民营经济促进法可能会和《中小企业促进法》一样,是一部原则性、政策性较强的法律,不会直接规定太多细致的规则。

所以,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但不是终点,更不是一个可以毕其功于一役的动作。

促进民营经济,需要从当下做起、从点滴做起。尤其要认识到,不能得到有效落实的促进法,不能破除政策执行中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会比没有法律文本更具伤害力。

为此,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和证券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安检察、宣传和互联网管理等部门,都有必要各自认真调查和研究、推出相应举措。

与此同时,立法部门也可以结合工商业联合会、新社会阶层联合会、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优化立法方案,真正达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效果。

撰稿/缪因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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