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检察: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

2024-07-23 17:47:21 - 广东检察

为进一步织密反诈宣传防护网,提升人民群众的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营造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近日,湛江吴川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响应省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全民反诈在行动’集中宣传月活动”的号召,组织干警深入社区、银行网点等多个场所开展以“警惕诈骗新办法,不做电诈工具人”为主题的反诈宣传活动。

吴川检察: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

本次宣传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互动问答等方式,向群众讲解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类型、惯用手法和防范措施等,引导群众提高识骗防骗能力,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提醒群众既要增强防范意识,不做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又要警惕各类诱惑陷阱,避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做到不“供卡”、不帮助取现、不转账,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和自身安全。

吴川检察: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

吴川检察: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

吴川检察: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

下一步,吴川市检察院将继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理念,加强依法能动履职,将打击犯罪、社会治理及普法宣传深度结合,努力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筑牢检察反诈“安全防线”。

案例回顾

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林某某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资金,仍然将其的银行卡供给林某某用于上述用途。同时,陈某某还介绍杨某某出售银行卡和手机卡给林某某,随后林某某将陈某某、杨某某以及其本人的银行卡和手机邮寄给他人,他人使用其三人的银行卡和手机卡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经统计,杨某某的上述银行卡共接收涉诈款达人民币385406.68元,转出人民币385270元;林某某的上述银行卡共接收涉诈款达人民币47742元,转出人民币47721元;陈某某的上述银行卡共接收涉诈款达人民币4385057元,转出人民币4384388元。陈某某还配合林某某将其上述银行卡中的人民币22100元取出交林某某处置。

吴川市检察院以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向吴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

1

“帮信罪”的常见类型

(1)出售或出借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号等帮助犯罪分子进行支付结算,收取佣金。

(2)帮助犯罪分子拉微信群,即使没有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但是拉人的行为已经属于帮助行为。

(3)帮人刷单走流水,“跑分”洗钱等。

(4)为犯罪分子提供开发软件、技术支持等。

(5)推广引流,为犯罪分子发布诈骗、赌博类的广告链接、二维码等网络推广链接。

(6)提供社交账号,为犯罪分子提供“粉丝引流”活动,为其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7)提供软硬件便利、技术支持,帮助犯罪分子安装、维护通信设备,铺设信息传输器材,并收取固定报酬。

2

涉嫌“帮信罪”有什么后果

(1)刑法后果

构成“帮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其他后果

构成“帮信罪”,除“牢狱之灾”“前科烙印”之外,其他方面也会受到不良影响:

个人征信:针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例如,帮信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有关银行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出境受限:针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检察官提醒

自觉遵法守法,时刻保持警醒,自觉抵制蝇头小利诱惑,避免沦为电诈工具人!

来源:吴川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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