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人口每户每月3元 衡水对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再明确

2024-07-23 18:44:33 - 政府网站

转自:衡水发布

哪些单位和个人须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标准是多少?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为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经衡水市政府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重新明确衡水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以及优惠政策等内容进行了重新明确。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和处置的费用。不包括居民小区内及居民小区到垃圾站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相关费用。 

市发展改革委公共服务价格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市区(含桃城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和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未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可暂不缴纳。

《通告》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也进行再明确。记者看到,其中常住人口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在册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每人每月2元,学校在校学生每生每月1元。

医院、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等除按企事业单位,执行每人每月2元标准外,另按实有床位每床位每月4元。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营业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农贸、集贸和批发市场按摊位计收,其中畜禽、鱼类等摊位每月10元;饮食、蔬菜、水果等每摊位每月8元;其他摊位每月6元。商业、营业网点、餐饮业除按企业单位执行每人每月2元标准外,另按营业面积大小分别实行不同差额累进费率。

营运交通工具生活垃圾处理费为长途客运车辆(大型客运车、中小型客运车)2元/车•月,短途客运车辆(公交汽车)1元/车•月,出租汽车暂不收费。对于政策中未涵盖的,可参照相应行业标准执行。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财政拨款的社会福利单位、小学、初中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儿童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高中在校学生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委托代收代缴协议或委托书,市区(含桃城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范围内使用华润燃气供应的居民用户,均可在交纳燃气费时自主缴纳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缴费对象通过涉税渠道完成缴费。受托代收单位应严格履行代收职责,在其办公场所、网站醒目位置公布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擅自减免收费。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政策待新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

《通告》自2024年7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衡水市物价局印发的有关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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