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要罚!

2024-07-23 18:10:21 - 广东检察

液化气瓶里面装的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等,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非法存储、买卖、运输危害极大,一旦发生意外,将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案说法: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要罚!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至2023年11月期间,陈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门回收的液化石油气空瓶运到湛江市遂溪县灌装液化气,后运回其在湛江市赤坎区租赁的档口中,再驾驶电动三轮车将这些瓶装液化气陆续出售给顾客,以赚取差价。经调查,陈某累计出售瓶装液化气1000余瓶,获利40000余元。

2024年3月15日,陈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赤坎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未经许可经营销售液化气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但鉴于陈某没有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2024年5月14日,赤坎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行刑反向衔接

不起诉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为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赤坎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对陈某宣告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材料移送至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官经全面审查该案后,认为陈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及未获得易燃易爆物品存储、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瓶装液化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相关涉案财物应当予以收缴。2024年5月22日,赤坎区检察院向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2024年7月22日,主管机关采纳检察意见书内容,依法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检察官说法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及商户:

1.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私自存放运输瓶装液化气有易燃易爆危险,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均具有极大的危害,切勿因贪图一时之利而埋下隐患。

2.购买充装液化气时要保证液化气来源合法,避免购买非法充装的液化气,注意液化气的安全使用,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发现有非法经营行为、安全生产隐患等,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赤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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