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要求退回以前年度多报差旅费的会计处理

2023-08-23 08:00:44 - 审计之家

对于退回的以前年度支出资金,原预算执行年度已经完成,形成了原资金预算年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转—年初余额调整”)或“财政拨款结余”(“财政拨款结转—年初余额调整”),即属于结转结余资金的范畴。问题所述的2023年退回2019年差旅费,实质属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按照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一、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

(一)结转结余资金的概念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相关原文:

“第二十四条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8号)(原财预[2010]7号)相关原文如下:

1.结转结余资金的概念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三条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2.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

第四条 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

3.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列支的基本支出全部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九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财政部批复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4.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财政部批复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三)地方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第一大点“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相关原文如下:

1、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2、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二、财政拨款结余的会计核算

(一)《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关于以前年度支出收回涉及的财政拨款结余的账务处理

1、明细科目设置

(1)与会计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相关的明细科目“年初余额调整”:本明细科目(财政拨款结余—年初余额调整)核算因发生会计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原因,需要调整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

(2)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调整业务相关的明细科目

“归集上缴”:本明细科目(财政拨款结余—归集上缴)核算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时,实际核销的额度数额或上缴的资金数额。

2.主要账务处理

(1)与会计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相关的账务处理

①因发生会计差错更正退回以前年度国库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款项或财政性货币资金,或者因发生会计差错更正增加以前年度国库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支出或财政性货币资金支出,属于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借记或贷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财政拨款结余—年初余额调整)。

②因购货退回、预付款项收回等发生以前年度支出又收回国库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款项或收回财政性货币资金,属于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拨款结余—年初余额调整)。

(2)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调整业务相关的账务处理

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或注销财政拨款结余资金额度的,按照实际上缴资金数额或注销的资金额度数额,借记本科目(财政拨款结余—归集上缴),贷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货币资金”科目。

(二)市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相关原文如下:

“五、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单位在年末需要做如下账务处理: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付数的差额,在财务会计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在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根据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差额,在财务会计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在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规定,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相关单位年末不再进行上述账务处理。中央级和省级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权责发生制列支的规定,相应进行会计处理。”

三、预算管理一体化下预算资金退回的管理流程及规则

(一)《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财办【2020】13号)第六大点“预算执行”之“6.2部门支出预算执行/6.2.1国库集中支付/6.2.1.4资金退回”相关原文如下:

资金退回是指代理银行支付后,由于原支付凭证收款人账户信息有误资金被收款行退回,或预算单位、收款人主动将资金退回的情况。资金退回时必须按原渠道退回,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的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不得退回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支付完成后收款人主动退回资金的,代理银行应向财政部门发送《零余额账户到账通知书》,并在收到退回款项当日通知单位核实原支付信息。

(1)单位确认属于当年资金退回的,单位通过系统向代理银行发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回通知书》,代理银行依据退回通知书将资金退回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单位分别依据退回通知书回单进行会计核算,并恢复单位预算指标额度。单位可按规定程序重新向财政申请支付资金。

(2)单位确认属于跨年度资金退回的,单位直接将资金退回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单位分别依据退回通知书回单进行会计核算。对于项目未结束的跨年资金退回,可允许单位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财政部门追加相应可执行指标;对于项目已经结束或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的跨年度资金退回,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按照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的通知(财办〔2023〕12号)于2023年3月2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同时废止;财办〔2023〕12号修改了财办【2020】13号跨年度资金退回流程。

综上所述:

1.问题所描述为2023年退回2019年差旅费,无论是市县级还是中央级和省级单位,均属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应作为跨年度退回的存量资金上缴财政。

2.财政预算资金退回时必须按原渠道退回,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的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不得退回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3.会计处理分录(作为存量资金上缴财政)

(1)预算单位缴存代理银行,核实后确认退回零余额账户。

财务会计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0.2万元

贷:以前年度盈余调整0.2万元

同时

借:以前年度盈余调整0.2万元

贷:累计盈余0.2万元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0.2万元

贷:财政拨款结余—年初余额调整0.2万元

2、代理银行退回国库,预算单位凭退回通知书回单

财务会计

借:累计盈余—归集调整预算结转结余—上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0.2万元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0.2万元

预算会计

借:财政拨款结余—归集上缴0.2万元

贷: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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