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1期)

2023-08-23 15:59:01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3年8月10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1期)。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1期)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与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LT007期)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肖理龙蔬菜摊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肖理龙蔬菜摊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茄子,购进日期为2023年04月24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肖理龙蔬菜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7月12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3〕88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元,罚没合计3016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

二、温州市鹿城区仰义翁元平蔬菜摊销售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仰义翁元平蔬菜摊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螺丝椒,购进日期为2023年05月04日,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仰义翁元平蔬菜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8月01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3〕107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的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6.1元;3.并处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06.1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不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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