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费差损 寿险银保业务迎新规 设手续费上限、要求报行合一、鼓励佣金递延支付
财联社8月23日讯(记者夏淑媛)近年来,伴随部分高预定利率的增额终身寿在银保渠道热销,保险公司手续费水涨船高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据财联社记者从业内获悉,为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业务发展,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向多家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保险产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其中,《通知》要求即日起,各公司通过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在产品备案时应当在产品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费用假设、费用结构,并列示佣金上限。同时,为实现销售激励的长期可持续,通知鼓励各公司探索佣金费用递延支付。
业内人士表示,在3.5%预定利率的保险产品落幕后,伴随3.0%预定利率产品上新,或导致短期内保险公司保费降速,为挽颓势,部分公司在银保渠道以高费用投入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所难免。因此,《通知》的下发可谓是防微杜渐,进一步遏制了保险公司的费差损风险。
银保业务迎新规:将设手续费上限、要求报行合一、鼓励佣金递延支付
近年来,作为人身险的主力渠道之一,银保已经成为部分保险公司保费增长的一大功臣。但伴随着银保渠道保费收入大涨,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代理机构的手续费也水涨船高,尤其对一些中小型人身险公司而言,甚至潜藏了巨大的费差损风险。
为杜绝保险公司一味以高手续费换取保费规模,《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严格落实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产品条款和费率。
首先,各人身险公司通过银行代理销售的产品,应当审慎合理地确定费用假设,结合公司实际,根据发展水平、盈利状况、管理能力等,细化完善费用结构。
同时,《通知》鼓励各公司探索佣金费用的递延支付,通过与业务品质挂钩,实现销售激励的长期可持续性。
其次,各公司通过银行代理销售的产品,从即日起在产品备案时,应当按监管规定在产品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费用假设、费用结构,并列示佣金上限。
再次,各公司应据实列支向银行支付的佣金费用,佣金等实际费用应与备案材料保持一致。值得注意的是,为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通知》要求人身险公司对产品开发和使用负有主体责任的同时,加强对分支机构产品使用行为的管控。
最后,《通过》要求各公司已备案的银保产品,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补充报送费用结构和佣金上限等内容。
力推“报行合一”背后:要求险企遏制费差损、严控负债成本
某大型人身险公司副总裁兼银行保险事业部总经理表示,监管力推“报行合一”的背后,其目的主要是防范人身险公司费差损风险,进一步压降负债成本。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面对银行都是弱势的一方,根本原因在于保险产品高度同质化,激烈竞争之下,手续费率成为人身险公司为数不多的竞争手段之一。
尤其对于很多中小型人身险公司而言,个险渠道建设乃高壁垒,不仅需要长周期更需要巨额费用支撑。
“个险体系的搭建需要铺设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需要达到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并获得批准后才可以筹建,而有了分支机构才能招募代理人团队,一支训练有素的代理人团队不仅花费巨大,而且不可能一蹴而就。”
由于缺乏完备的个险经营体系,很多中小型人身险公司都把银保作为自身最重要的销售渠道。而银行坐拥巨量的营业网点和客户资源,天然就是各类金融产品的最佳销售场景。
基于此,众多保险公司都希望自己的产品可以顺利的进入银行并完成销售,但在保险产品同质化的情形下,银行准入的标准自然会设定更多的维度,这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手续费率,即收1万元保费,银行可以拿多少钱的佣金。
换言之,谁的佣金高,谁就有了进场竞技的资格。“由此也衍生出银保小账的问题,即在协议之外,保险公司额外向银行、银行各级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上述人士表示。
据悉,为遏制“小账”、“暗账”背后的银保手续费利益输送链,早在7月下旬,保险业协会就曾分批组织几十家人身险公司进行座谈,之后各个公司先后收到银保手续费的相关通知——约定手续费上限,并要求确定“总对总”后“分对分”不再上浮。
此外,近日上海等地也先后出台人身险银保业务自律公约,要求人身险公司严格遵守监管要求,做好手续费管理。业内人士指出:“仅就保险公司而言,不藉此压降成本,其背负的费差、利差将愈发沉重,系统性风险亦容易随之积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