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后 全市首份调解书在秀洲出炉

2024-08-23 06:36:00 - 消息动态

转自:嘉兴日报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后 全市首份调解书在秀洲出炉

■撰文沈燕沈沉缘

图片由秀洲区司法局提供

“同志,我真的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这罚款太多了,实在无法支付啊……”陈女士着急地说。

“您别着急,先说说具体的情况。”承办的工作人员一边安抚陈女士,一边进一步了解案情。

事情要从一件无证行医纠纷案件说起。前不久,秀洲区卫健局收到举报称,陈女士经营的某箱包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店内为顾客申某进行面部注射填充并出现了不良反应。区卫健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了调查,认定该店确实存在非法行医行为,并对该店的经营者陈女士进行了处罚,因其行为涉及无证行医,故对其罚款5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80元。

陈女士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始终无法接受自己店铺明明只是进行简单的涂抹导入行为,竟然成了非法行医,后通过向他人打听,了解到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便立马携带相关书面材料找到了秀洲区司法局。

秀洲区司法局收到相关材料后受理了该案件,现场陈女士的情绪激动,坚持表示:自己经营的店铺只是进行了涂抹导入行为,并非注射填充,不属于医疗美容活动,不该对自己罚款。司法局通过认真探讨和研究,认定陈女士经营的店铺所从事的该行为确实属于医疗美容活动,构成非法行医。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承办人员为了照顾当事人的情绪,向陈女士详细讲解了有关法律法规,并避免当事人再次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从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陈女士店铺在未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属于违法行为。

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中关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因此,卫健局的处罚合法合规。

“同志,我认识到了自己的经营行为确实是违法了,但是怎么办呀,我现在又是失业状态,根本无力支付这么多罚款啊。”陈女士诉说着自己的难处。“陈女士,你不要着急,这样,我们这边尽量帮你与卫健局那边协商一下,看看是否可以分期缴纳,这样也能减轻一下你的负担。”承办人员耐心说着。陈女士听后连连点头,“麻烦你们了”。

随后,秀洲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积极主动与区卫健局进行沟通,在多次协商之下,区卫健局表示考虑到陈女士经济困难,告知其可以申请分期缴纳罚款。对此,陈女士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无证行医的严重性,对于执法部门体谅自己的难处,可以让自己分期缴纳罚款这一举措十分感谢,并撤回了行政复议的申请。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嘉兴市首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后的调解书也正式出炉。

“我始终认为法律是有温度的,这份温度需要我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用‘心’、用‘情’传递给人民群众。作为复议机关,要充分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只要有一丝调解的可能,我们不介意花费数倍的精力和时间去调解结案。”秀洲区司法局承办工作人员说,同时本案警示各位经营者务必规范经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切勿进行相关诊疗行为,同时提醒消费者务必选择正规医疗场所进行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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