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银行回单!虚假采购和销售!最高虚增银行存款10亿,虚增存货20亿!累计虚增收入14亿!

2024-08-23 06:31:24 - 中国会计视野网

恒信玺利(832737)因2015年至2021年年报及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报,被证监会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5名责任人被处罚,其中时任财务总监熊志勇被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时任恒信玺利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晓东(负责财务工作)被警告,并处以罚款320万元,10年证券市场禁入。

修改银行回单!虚假采购和销售!最高虚增银行存款10亿,虚增存货20亿!累计虚增收入14亿!

当事人: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玺利),住所:西藏曲水县人民路雅江工业园204室。

李厚霖,男,1973年1月出生,恒信玺利时任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李晓东,女,1969年2月出生,恒信玺利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李伟森,男,1971年2月出生,恒信玺利时任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刘桂娟,女,1973年3月出生,恒信玺利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熊志勇,男,1972年2月出生,恒信玺利时任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恒信玺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要求听证,但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恒信玺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恒信玺利披露的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22年上半年,恒信玺利通过修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回单的方式虚增银行存款,通过虚假采购的方式虚增存货,通过虚构与加盟商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成本、利润,通过账外列支人工工资、店铺租金等管理费用的方式虚减费用,导致恒信玺利披露的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影响情况如下:

2015年虚增存货30,422.61万元、银行存款50,626.44万元,虚增资产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5.06%;虚增收入21,698.3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5.35%;虚增成本14,416.09万元;虚增利润7,282.2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4.15%。

2016年虚增存货61,250.17万元、银行存款51,075.46万元,虚增资产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42.79%;虚增收入7,891.96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55%;虚增成本5,348.17万元;虚增利润2,543.7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74%。

2017年虚增存货63,517.68万元、银行存款77,059.03万元,虚增资产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48.60%;虚增收入1,500.88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0.91%;虚增成本1,056.95万元;虚增利润443.9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9%。

2018年虚增存货73,523.04万元、银行存款103,768.35万元,虚增资产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1.95%;虚增收入5,802.66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50%;虚增成本3,916.00万元;虚增利润1,886.6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19%。

2019年虚增存货110,676.81万元、银行存款68,016.72万元,虚增资产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3.37%;虚增收入17,863.68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66%;虚增成本11,885.84万元;虚增营业利润5,977.84万元,虚减费用3,410.59万元,虚增利润9,388.4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6.96%。

2020年虚增存货203,030.83万元,虚增资产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2.81%;虚增收入25,922.2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4.76%;虚增成本15,369.82万元;虚增营业利润10,552.41万元,虚减费用2,307.32万元,虚增利润12,859.7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5.14%。

2021年虚增存货200,187.66万元,虚增资产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48.04%;虚增收入47,216.0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0.88%;虚增成本33,436.91万元;虚增营业利润13,779.12万元,虚减费用1,752.36万元,虚增利润15,531.4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2.73%。

2022年上半年虚增存货197,067.20万元,虚增资产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46.47%;虚增收入11,892.1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93%;虚增成本7,852.57万元;虚增营业利润4,039.54万元,虚减费用224.75万元,虚增利润4,264.2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62.11%。

二、恒信玺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2023年4月28日,恒信玺利发布《股票因不能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而强制停牌公告》,称因未能在2023年4月28日前按规定披露2022年年报,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5月4日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停牌。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恒信玺利仍未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恒信玺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银行账户流水及对账单、财务账套、虚假三方借款协议、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恒信玺利作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创新层挂牌(后调整至基础层,现已终止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13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2013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13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恒信玺利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19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2019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恒信玺利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21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以下简称2021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21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李厚霖时任恒信玺利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李晓东时任恒信玺利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主管公司的财务工作。二人组织、决策恒信玺利的财务造假行为,对恒信玺利披露的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恒信玺利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伟森时任恒信玺利董事、总经理,知悉恒信玺利的财务造假行为,对恒信玺利披露的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恒信玺利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桂娟时任恒信玺利董事、董事会秘书;熊志勇时任恒信玺利财务总监。二人知悉、参与、配合实施恒信玺利的财务造假行为,对恒信玺利披露的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恒信玺利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恒信玺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李厚霖时任恒信玺利董事长;李伟森时任恒信玺利董事、总经理;李晓东时任恒信玺利董事、副总经理。三人依法负有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息的义务,但未勤勉尽责,是恒信玺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桂娟时任恒信玺利董事、董事会秘书;熊志勇时任恒信玺利财务总监。二人亦依法负有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息的义务,亦未勤勉尽责,是恒信玺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恒信玺利、李厚霖、李晓东、李伟森、刘桂娟、熊志勇均提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没有任何隐瞒,且行为危害后果较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第二,恒信玺利、李厚霖、李晓东、李伟森、刘桂娟、熊志勇均提出:当事人由于破产重整、房产被拍卖、银行卡被冻结、未发放工资、赡养父母、抚育子女、支付房租及医药费、投资失败、借款未归还等原因导致经济严重困难。

第三,李伟森提出:李伟森在2019年已不再负责IDo实际经营与业务管理,且负责的关联公司受恒信玺利债务拖欠原因都处于停止状态。

第四,熊志勇提出:由于公司架构的特殊性,熊志勇虽为时任财务总监,但仅负责财务中心,对公司的日常资金运作、民间借贷不知情;存货采购、入库、贷款的核算及支付等工作内容不在财务中心。

综上,恒信玺利、李厚霖、李晓东、李伟森、刘桂娟、熊志勇均请求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恒信玺利、李厚霖、李晓东、李伟森、刘桂娟、熊志勇均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本案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量罚适当。

第二,恒信玺利由于破产重整及李厚霖、李晓东、李伟森、刘桂娟、熊志勇由于房产被拍卖、银行卡被冻结、未发放工资、赡养父母、抚育子女、支付房租及医药费、投资失败、借款未归还等原因导致当事人经济严重困难,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由。

第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李伟森知悉恒信玺利的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在恒信玺利披露的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中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其身份职责、知悉情况及其在违法行为中的作用,量罚适当。

第四,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熊志勇知悉、参与恒信玺利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在恒信玺利披露的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中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其身份职责、知悉和参与情况及其在违法行为中的作用,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恒信玺利、李厚霖、李晓东、李伟森、刘桂娟、熊志勇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对恒信玺利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2.对李厚霖、李晓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3.对李伟森、刘桂娟、熊志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恒信玺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李厚霖、李伟森、李晓东、刘桂娟、熊志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1.对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2.对李厚霖给予警告,并处以320万元罚款;

3.对李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20万元罚款;

4.对李伟森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5.对刘桂娟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6.对熊志勇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鉴于李厚霖时任恒信玺利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李晓东时任恒信玺利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主管公司的财务工作。二人连续多年组织、决策恒信玺利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恒信玺利连续七年年报及2022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且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李厚霖、李晓东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人员,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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