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克功案公诉书

2024-08-23 07:37:49 - 检察日报

黄克功案公诉书

 (图片提供:中央档案馆)

这是黄克功案公诉书,收藏于中央档案馆。

1937年10月,延安发生了一起震惊陕甘宁边区、影响波及全国的重大案件。时任红军抗日军政大学第三期第六队队长的黄克功,因逼婚未遂,在延河畔枪杀了陕北公学学员刘茜,由一个革命功臣堕落为杀人犯。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官提起公诉。10月11日,在陕北公学操场,召开公审大会。审判长雷经天,陪审员李培南、周一明、王惠子、沈新发,抗大政治部副主任胡耀邦、边区保安处黄佐超和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官徐世奎作为检察机关代表出席公审大会,支持公诉。

公诉书除首部、尾部外,只有“案由”和“提诉经过”两部分。案由:“检察机关抗大政治部、边区保安处、法院检察官提诉黄克功因婚不遂枪杀死女同志刘茜一案。”之所以抗大政治部、边区保安处和法院检察官共同作为“检察机关”,这与苏区时期就存在的群众团体派员出庭做国家原告人的制度有关。1932年6月颁布的《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庭审判时,除检察员出庭做原告人外,与群众团体有关系的案件,该群众团体也可派代表出庭做原告人。”

“提诉经过”部分,包括了“被告和被杀死者简历”“事件发生的地点和时间”“侦查经过”“现有的人证物证”“原因的推断”“处理的意见”等内容。公诉书在分析犯罪原因时指出:黄克功由个人利益高于一切,认女子为私有财产的观念出发,不顾革命利益,政治上昏聩,革命意识全无,以致因恋爱不达目的而杀害人命。最后,公诉书提出了处理意见:黄克功曾系共产党员,又是抗大干部,不顾革命利益,危害国家法令,损害共产党红军的政治影响,实质上无异帮助了日本汉奸,破坏革命。应严肃革命的纪律,处以死刑。

在案件公审前,有的干部以黄克功对革命贡献大,请求赦免。黄克功也自恃功高,写信给毛泽东和雷经天,请求从轻处罚。雷经天向毛泽东汇报了案件有关情况,毛泽东在回信中指出:“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共产党员更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黄克功案件公正无私、执法如山的处理,受到当时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文字:闵钐 周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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