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安排职工休病假,行不行?法院判了!

2024-08-23 17:33:50 - 消息动态

转自:中国工人

近日

#员工查出肝功能不全被强行休病假#

冲上热搜

引发网友热议

江苏昆山一家模具公司员工张某

被查出肝功能不全

公司想将其调岗

张某不同意

被公司强行安排休病假

公司强制安排职工休病假,行不行?法院判了!

不少网友表示

该企业此举颇有变相辞退之嫌

公司强制安排职工休病假,行不行?法院判了!

员工:强行“被病休”

此前,员工张某在该模具公司从事线切割工作,综合月工资为9500元。在单位的一次体检中经医院诊断为肝功能不全后,公司要求张某提供肝炎无传染性证明后再返岗。

此后,张某多次检查,检查结果均为未见明显异常。而公司考虑张某的病症可能存在传染性风险,拟将其从车间岗位调整至办公室,张某考虑工资待遇差异不同意调岗。

公司强制安排职工休病假,行不行?法院判了!

随后,公司又以张某肝功能不全为由,强行安排其休病假。病假期间,公司按照1824元/月(苏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标准向张某发放工资。最终张某以公司强制休病假、剥夺劳动权利等理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构成就业歧视,自己被迫无奈解除劳动合同,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构成就业歧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从事的工作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岗位,某模具公司要求提供无传染性证明才能上班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构成对张某劳动权利的不当限制。

张某虽经临床诊断为肝功能不全,但并未因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且已提供医院出具的乙肝二对半检查未见异常的相关证明材料。该公司要求张某调岗构成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在调岗未成后,又强制要求张某休病假,按照苏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该行为属于变相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构成就业歧视,亦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

因此,张某以某模具公司拒不提供劳动条件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于法有据,综合考虑张某实际在岗情况,法院判决某模具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差额9560.74元及经济补偿金29217.4元。一审宣判后,某模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强制安排职工休病假,行不行?法院判了!

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因为健康问题对劳动者产生就业歧视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求职者甚至未能获得工作机会,就因为慢性疾病卡在了入职前的体检中。

除此之外,糖尿病、高血压、贫血等疾病患者也常有在体检阶段被“拒之门外”的经历。事实上,“几乎没有身体症状”的慢性病并不影响劳动者正常从事相关工作,而且现实中,“带病工作”绝非罕见,一刀切式的拒绝慢性疾病患者就业是缺乏说服力的,而就业歧视更是不可取的。

公司强制安排职工休病假,行不行?法院判了!

深究就业歧视的实质,其实是用人单位超越法律规定和岗位要求,损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的体现。不仅打击了求职者的自信心,也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张某一案的司法裁判,不仅旗帜鲜明地保护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另一方面,也是在督促用人单位转变观念,建立公正、透明的用工环境的同时,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包容和多元化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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