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报废气瓶充气、擅自使用报停电梯……来宾公布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4-08-23 15:56:08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为报废气瓶充气、擅自使用报停电梯、发布虚假宣传广告、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销售不合格肥料、销售假冒电动工具……8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2024“铁拳·桂在真打”民生领域案件查办第二批典型案件。

一、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师、何*祥未经许可从事燃气充装活动案

2023年12月18日,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与应急、住建、消防、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在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牛角村民委一养殖场旁的大型钢架棚内,发现有人利用1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和1辆重型罐式半挂车在进行燃气非法充装活动,同时现场发现有液化气自动充装秤6台,球阀1台,气瓶177瓶。上述气瓶超期未检,且已处于报废状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车辆及设备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涉案车辆为谢*师所有,其在未取得《燃气充装许可证》情况下,与何*祥合谋,由何*祥负责出资,谢*师负责使用涉案车辆作为运输车辆将液化石油气运送至上述涉案地点进行非法充装后卖出牟利。经查明,上述两位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共购进液化气49380kg,涉案货值金额共261714元,违法所得42370元。

本案中涉案物品属于易燃危险化学物品,安全隐患大,涉案货值金额较大,该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2024年2月19日,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二、忻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忻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1月9日,忻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建设的**文旅商贸城项目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其售楼部内一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处于通电使用状态。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台电梯在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购进上述电梯,经检验合格后安装使用,并办理使用登记证。2023年4月1日,当事人开始停止使用该电梯,并向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办理停用手续,但2024年1月9日忻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在使用该电梯,且该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2024年4月2日,忻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象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象州*隆贸易商行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发布宣传广告及销售虚假食品标签的贵州茅台酒案

2024年1月12日,象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门口悬挂有内容为“欢迎进店品尝纪念某伟人诞辰130周年茅台20年老酒”的横幅,门店内有6瓶贵州茅台酒,其中1瓶与其他品牌白酒共同摆放在食品货架上待售。上述涉案白酒的外包装盒上均有某伟人头像,生产厂家标注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未见标示生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经发函协查,证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从未生产,也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上述涉案白酒。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涉案白酒6瓶,货值金额4980元,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涉案白酒,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对外销售虚假食品标签白酒产品和使用伟人名义发布宣传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法律法规,2024年3月26日,象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贵州茅台酒共6瓶;罚款人民币8000元。

四、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来宾市兴宾区*威五金交电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热水器案

2023年10月9日,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来宾火车站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的“靓家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双灶)”(型号:JZY-B01)等412台燃气灶具未设置有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第5.3.1.9款要求;“天府好太太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双马电器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49台燃气热水器未配备标准排烟管,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6932-2015)第5.2.2.8.1款要求。

当事人销售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无排烟管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2024年4月26日,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8种461台,罚款94171.6元。

五、武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宣县桐岭镇*中复合肥料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案

2024年6月20日,武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宣县桐岭镇*中复合肥料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的行为作出没收复合肥料458袋,罚没款13023.5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2个批次复合肥料经抽检,结果显示:①抽检批次的复合肥料,型号规格:25kg/袋,商标:秧科+图形商标(标称),生产单位:湖北省绿浓肥业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2023-11-01,抽样基数:224袋(存货量),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按GB/T1563-2020、产品标明值判定:不合格。②抽检批次的复合肥料,型号规格:25kg/袋,生产单位:湖北省绿浓肥业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2023-11-01,抽样基数:234袋(存货量),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按GB/T1563-2020、产品标明值判定: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的2批次复合肥料共480袋,货值金额为25200元,已销售22袋,违法所得423.5元。

六、武宣镇*达机电工具商行销售假冒厂名、厂址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电动工具案

2024年3月22日,武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3套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和7组锂电池,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当场进行鉴别并出具《知识产权侵权产品鉴别表》和《大艺产品真假对比图》,认定上述产品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3套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和7组锂电池是2021年4月份供货方送货上门由其代理销售的。其中充电式冲击扳手的销售价格是350元/套,货值是1050.00元;锂电池销售价格是70元/组,货值金额是490.00元,总货值金额是1540.00元。上述两种产品经鉴定,证明属于假冒厂名、厂址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当事人销售假冒厂名、厂址并侵犯商标专用权电动工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2024年6月11日,武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冲击扳手3套和锂电池7组,罚款2000元。

作者|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孔国俊

编辑|熊柳欣

审核|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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